公共场所逗留的人必须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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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kib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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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逗留的人必须首

Post by sakib40 »

匈牙利宪法法院在 6 月初发布的一项裁决中驳回了一系列有关一项条款(2012 年《违法行为法》第 II 号第 178/B 条)合宪性的上诉,该条款规定,对习惯性在公共场所逗留的人处以警告、社区服务或拘留的惩罚(决定编号 19/2019(VI.18.)AB,目前仅提供匈牙利语版本)。这五起附带上诉共涉及八起因该违法行为而被捕的案件,这些上诉被合并在一起审理。匈牙利最高法院以 8 比 6 的投票结果,选择对该条款进行纠正性解释,确立所谓的宪法要求(类似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实践中的Leitsätzer ),而不是宣布其违宪。根据这种解释,只有确保有需要的人被安置在福利系统中,才能合法地实施制裁。
该判决引起了公众的轰动和许多宪法学者的愤慨(例如参见匈牙利宪法学家在宪法博客上发表的两篇文章)。动机中的一段话尤其受到批评。匈牙利宪法法院指出,“根据基本法的价值体系,任何人都无权身无分文或无家可归,这种状态不属于人类尊严权的一部分”(第102段)。然而,为了全面了解法院的推理,句子的第二部分同样重要:“相反,这种状态源于社会共存和个人生活相互关联的功能障碍,一个建立在忠诚、信仰和爱基础上的社会必须管理这些功能障碍,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在尊重这些价值观的基础上消除这些功能障碍”。宪法法官进一步指出,根据他们的解读,社会边缘化侵犯了人类尊严权,如果国家对边缘化个体置之不理,那么国家就会侵犯这项权利(第 97 和 102 段)。
简而言之,匈牙利国家有宪法义务建立和维护无家可归者援助制度(载于《基本法》第 22 条第 2 款)。),但根据匈牙利法院的规定,只有相关人员与国家合作,才有可能履行这一义务(第 61 和 98 段)。违法行为法规定,经常在先受到警方警告,并被邀请前往接待设施。在 90 天内发出三次警告后,执法部门有义务将该人拘留并启动违法程序(有争议的法律第 178/B 条第四和第七款)。根据宪法法院的说法,这项纪律尊重渐进性和比例性原则(第 68 段)。
这并不是匈牙利宪法法院第一次讨论无家可归者的权利以及惩罚其状况是否合宪的问题。七年前,它已经宣布类似规定违宪(第 38/2012 号决定(XI.14.)AB)。在该案中,法院裁定,“惩罚那些因自身无法控制的原因而失去家园并因此居住在公共区域,但未侵犯他人权利、未造成伤害且未犯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人,与保护人类尊严不相容”(第53段)。然而,这并不是一项推翻判决的举措,因为 巴西电报号码数据 《基本法》(LF)和立法条款均已于 2018 年进行了修订,正是针对上述决定而做出的。根据《宪法》第七修正案,立法者(在当前的政治格局中也拥有制宪权)已将违宪规范提升到宪法条款的地位,使其脱离了宪法法院的管辖范围。今天是艺术。 《劳工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禁止经常居住在公共场所”。这并不是匈牙利立法者第一次选择从法治原则的角度看极具问题的解决方案来回应违宪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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