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随后裁定俄罗斯未能履行《公约》第 38 条规定的合作义务(第 906-909 段)。归根结底,如果这不是乌克兰和俄罗斯之间的案件,法院的事实调查任务将更加困难,申请人也不一定能如此全面地胜诉。
最后,一个具体问题。在判决书第 1176 段及以下各段中,法院相当轻松地认定,俄罗斯侵犯了克里米亚鞑靼人的众多权利,并且是出于歧视。特别是:
法院已经确定,在可受理性阶段提供的证据材料为本标题下的所谓行政行为提供了充分的表面依据。鉴于诉讼现阶段提出的额外证据进一步加强了申请人政府的指控,反驳歧视推定的举证责任已转移到被告政府(见上文第 846 和 1181 段)。
被告政府提交了 2014 年和 2015 年克里米亚不同族群因严重和轻微罪行被起诉的一些数字。此外,他们还提到,因 2015 年 1 月发生的一起事件,对三名克里米亚鞑靼人的刑事调查已经中止(见上文第 1179 和 1180 段)。
法院注意到了这些材料,但指出被告政府没有提供任何关于这些统计数据来源和收集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的信息,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让法院评估这些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见上文第 1163 段)。无论如何,法院指出,这些信息仅 克罗地亚资源 涉及申请国政府歧视指控的一个方面,即对克里米亚鞑靼人的过度起诉。被告政府没有参与本案的任何其他方面。他们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来反驳申请国政府的歧视指控,而后者曾以可信的证据支持这些指控(见上文第 988 和 989 段)。他们没有向法院提供任何理由说明上述证据不能证实申请国政府的指控。此外,他们没有提供任何解释,更不用说令人满意或令人信服的解释,以证明所投诉的待遇差异是出于合法目的而客观合理地证明的。同样,被告政府也没有提供任何可信或有根据的解释来反驳其当局(或其控制下的那些人)对所投诉的行为负有责任的推定。
鉴于上述情况,法院得出结论,存在针对克里米亚鞑靼人的行政做法,违反了《公约》第 14 条,以及《公约》第 8、9、10、11 条和第 4 议定书第 2 条的规定。
这里特别有趣的是,法院根本没有提及国际法院在“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乌克兰诉俄罗斯案中的实质性判决,在该案中,国际法院无法确定对鞑靼人存在种族歧视,因为乌克兰的证据不够令人信服。同样,比较这两个案件需要更仔细的研究,但我的感觉是,结果可以通过不同的证据方法解释——特别是欧洲法院裁定俄罗斯拒绝履行向其提供所有必要设施的义务,而国际法院并不存在这种义务,俄罗斯拒绝接受乌克兰的论点,以及举证责任的倒置。另一个可能需要考虑的点是种族歧视和单纯基于群体身份的歧视之间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