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并不总是必然导致国际人道法的首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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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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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并不总是必然导致国际人道法的首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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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相互影响不仅限于可以在相关国际人道法义务背景下解释的《欧洲人权公约》实质性权利(在目前的争端中,这特别涉及强行转移和驱逐出被占领土;掠夺和破坏财产;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以及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包括环境)。它还涉及程序权利领域,尤其对与调查违法行为义务有关的透明度义务等有显著影响。至于实际的法律冲突,我们的分析不会导致一种制度强加于另一种制度,或机械地应用一种制度而牺牲另一种制度。我们更倾向于一个全面的、动态的框架,其中《欧洲人权公约》制度与某些国际人道法规则的适应(例如在关押战俘和平民的情况下,或根据国际人道法的比例原则和预防措施附带杀害平民的情况下)与注入与特定作战方法或武装冲突局势(如围城战或受执法范式管辖的局势)有关的人权标准相补充(见第45-56 段)。总之,与米拉诺维奇和沙阿相比,我们努力提供一幅更广泛的图景,展现《欧洲人权公约》与国际人道法之间的相互作用——这一图景不仅仅关注武装冲突中生命权的侵犯,而且即使涉及这一主题,。

最后,两份文件之间更大的(尽管仍然是相对的)摩擦点涉及自动克减问题和侵略行为的影响。我们当然同意米拉诺维奇和沙阿的观点,即在武装冲突情况下,应根据相关国际人道法规范来解释有关生命权和自由权的人权义务。我们也同意他们强调国际人道法中交战方平等原则对于解释和适用冲突期间人权规范的重要性。然而,我们不认为当代实践和学术界提出的这些热门问题可以基于纯粹的“务实理由”得到解决(见米拉诺维奇和沙阿,第 26 和 28 段)。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提议对未能通知克减以及最重要的是实施侵略行为 巴哈马资源 的行为得出具体的法律后果,但我们始终不质疑国际人道法在管理冲突局势中的核心意义。本案中第三国干预的数量空前,表明侵略行为的法律和政治风险太高,不能不被纳入《欧洲人权公约》的法律结构(以及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同时,我们并不认为这意味着一场零和游戏,导致牺牲一套法律而支持其他法律。米拉诺维奇和沙阿分析了(但最终拒绝了)将《欧洲人权公约》第 15(2) 条中“合法战争行为”的解读为诉诸战争权评估的可能性(其意见第 28 段)。就我们而言,我们一直在寻找其他有意义的方式,为侵略行为赋予法律价值,并得出结论,这可以通过逐步解读《欧洲人权公约》第 1 条来实现(见我们提交材料第 36-38 段)。因此,我们认为,发动侵略行为将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 1 条规定的保障人权的义务,该义务是相对于《欧洲人权公约》体系的其他缔约国而言的横向理解,并产生独立的法律后果。就其本身而言,义务国与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之间的纵向关系仍将由《欧洲人权公约》相关规范决定,并结合案件事实要求适用的国际人道法义务。我们认为,这一解决方案将具有深远的优势。它将导致武装冲突发生后引发的各个法律领域的和谐共存(ius ad bellum,ius in bello)以及人权法),而不会损害其连贯性应用。它不仅具有将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与实践和学术的创新潮流相结合的优点,而且还将反映和维护对所有这些制度的核心基本集体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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