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干预表明,缔约国对是否可使用单方面武力防止种族灭绝的看法存在很大差异。人们还记得,法院在临时措施令中曾表示,“鉴于《公约》的目的和宗旨,是否授权一缔约国为防止或惩罚所谓的种族灭绝而在另一国领土上单方面使用武力,是值得怀疑的”。一些干预国明确排除使用武力,除非以《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方式获得授权。英国敦促法院不要讨论“人道主义干预理论”,这是一个它一直支持的过时观念。
但一(例如,丹麦、挪威、荷兰、加拿大),但只有在对种族灭绝的可能性进行了“善意”评估,并且鼓励多边行动的努力没有成功之后,才能采取这种单边行动。然而,在波斯尼亚诉塞尔维亚案中,法院从未坚持要求塞尔维亚在单边干预之前进行善意评估或尝试采取多边措施。当然,这很容易解释。法院从未考虑过塞尔维亚会使用武力阻止波斯尼亚塞族人实施种族灭绝。
也许各国会因乌克兰诉俄罗斯案中其干预的失败而受到惩罚。在一个案件中有吸引力的论点也可能在另一个案件中反过来困扰它们。一个很好的例子是加拿大和几个欧洲国家于 2023 年 11 月在冈比亚诉缅甸案 阿塞拜疆资源 提出的干预。他们提出了对《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二条非常慷慨和广泛的解释。这很符合缅甸的情况,这显然是他们所想的。
乌克兰在 2022 年 2 月 26 日提起诉讼的申请书中请求法院宣布“与俄罗斯联邦的主张相反,乌克兰卢甘斯克州和顿涅茨克州没有发生《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三条所定义的种族灭绝行为”。现在,它似乎将标准提高了很多。其 2022 年 7 月 1 日的诉状要求法院宣布“没有可信证据”表明它犯下了种族灭绝罪。不是“决定性”或“令人信服”的证据,只是“可信”的证据。这是否意味着,如果有一份关于乌克兰士兵发表种族主义言论的报告,它就会败诉?在履行其非常艰巨的证明“没有可信证据”的负担时,对第二条的狭义解释,而不是加拿大等国所提倡的解释,将对乌克兰更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