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所造成的物质和精神上的破坏之后,我们发现,不仅在德国,人们也无条件地肯定法治原则,但这也导致人们已经基本上忘记了法治原则萌芽阶段所具有的意义。事实上,这导致了法治、福利国家和宪政国家的表达之间在语义上的重叠,这种重叠在历史上是不适当的,就好像它们在政治上的不可分割性,至少在西方世界,。这种态度的一个典型例子是德国基本法第 28 条,其中提到了“共和、民主和社会宪政国家”。
然而,只要看一下德国宪法文献,就足以理解,在现实中,这些法治倾向之间的协调,特别是纯粹法治与社会法治之间的协调,是多么的不明显。事实上,如果可以将法治的保护安全地理解为对某些基本形式原则的尊重,其中首要的是平等和权力 芬兰数字数据 分立原则,那么要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就复杂得多:什么程度的对公民的物质保护才能有效地使福利国家的原则成为现实(如某些人挑衅地宣称的那样,将德国转变为社会主义国家?。
而且,正如恩斯特·福斯特霍夫(Ernst Forsthoff)主要强调的那样,很容易理解,面对福利国家原则的过于广泛的普及,真正的自由主义法治形象只能倒退,从而导致问题从对立面重新出现。
如今,就欧盟的性质和活动而言,这个问题变得尤为棘手。同样诞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灰烬之中,从其构成意识形态的角度来看,它在理论上参与了所描述的法治各种含义的混合;但今天,他对自由竞争的崇拜在某些方面更接近于十九世纪自由国家的意识形态,而不是二十世纪下半叶某些进步理论所典型的以团结为基础和道德指导主义为特征的冲动。即使是欧盟与波兰和匈牙利之间进行的长期且迄今为止相当不成功的角力正是在捍卫法治的口号下,众所周知,其主要关注的是这些国家对权力分立形式原则的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