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在有关网络内容审核和数字中介机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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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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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在有关网络内容审核和数字中介机构对

Post by roseline371274 »

尽管如上所述,在本案中,法国当局采取的措施应被视为与申请人的政治活动相称,但这种系统的法律方法在保护言论自由方面的风险不容忽视(关于这一点,另见此处)。
此外,在第三方内容的责任方面,数字中介机构和社交网络个人资料的个人所有者之间的平等化,似乎引发了许多关于法国立法和该领域建立的纪律(首先是“电子商务”指令,现在则是“数字服务法”)之间的系统一致性的质疑。从不同角度来看,在桑切斯诉法国案
中, 大审判庭似乎证实了一种法理趋势,第三方内容的责任的更广泛辩论背景下,倾向于仇恨言论的特殊性。事实上,如果说在Delfi AS v. Estonia 案中,缔约国在打击网络非法内容方面显然保留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那么在随后的MTE 和 Index.hu v. Hungary案中,法院已经得出了截然不同的结论:事实上,在那一案中,法院已经注意到,至少有一位上诉人(MTE)作为代表新闻专业人士的协会,不应被视为受利润需求驱动的经济行为者,并注意到第三方的评论并不严重,不构成“仇恨言论”案件。

”,得出结论认为《公约》第 10 条遭到违反。同样,后续的判决,如Høi ness v. Norway和Pihl v. Sweden,虽然从系统和逻辑法律角度证实了Delfi 的先例,但也得出了与MTE类似的结论,强调与Delfi不同,第三方的评论和 加拿大号码数据 内容虽然构成诽谤,但还没有达到被归类为仇恨言论的严重程度。
换句话说,Delfi发起的判例法和随后提到的案件似乎已经朝着将仇恨言论视为一种非常特殊的案件的方向发展,法院认为,这倾向于证明对第三方利用其服务传播此类内容的数字中介机构采取更严厉和更严格的态度是合理的。从这个意义上说, Sanchez v. France似乎证实了,事实上也强化了这种特殊性,此外,鉴于本案上诉人不是信息专业人士,这一点非常重要。

 
即使理解使用给定应用程序的含义可能至关重要。因此,确保一个用户友好的机制来选择退出(iii)给定应用程序所进行的数据处理活动是数据保护法规定的有限义务。事实上,只要数据是个​​人数据(包括假名数据),它就适用,但一旦数据足够匿名,数据主体将完全失去信息控制权。此外,数据保护法无法解决与技术偏见相关的可能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导致对某一类人的歧视性决定,但只有当该决定直接影响数据主体时才能解决(参见Deliveroo 案——博洛尼亚法庭 2020 年 12 月 31 日)。因此,即使通过遵守 GDPR 实现的公平性,相对于基本权利受到损害的可能风险范围而言也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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