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4年3月19日,理事会最终批准了《欧洲联盟法院规约》修正案。此举结束了 2022 年根据法院自身提议启动的一项程序,该程序的主要(但并非唯一)目的是在初步裁决程序中赋予欧洲联盟普通法院部分管辖权。
2. 自《尼斯条约》以来,已通过现已纳入第 21 条的规定考虑到了最后这种可能性。 256,第《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3 条规定,普通法院有权审理和裁定《法院规约》所定义的“具体事项”的初步问题。然而,法院本身迄今认为这一选择并不合适(参见法院2017 年和2020 年提交的报告。
3. 当今联盟法官所处的运作环境导致其改变了其做法。事实上,将法庭法官人数增加一倍(从 27 名增加到 54 名)的过程完成后,人们对两个审判机构之间当前的诉讼分配产生了质疑(Amalfitano;Bobek,第 1517 页)。此外,诉讼的增加导致处理初步问题所需的时间增加,从 2016 年的平均 15 个月增加到 2022 年的 17.3 个月(见法院的提议,第 3 页,注释第 6)。最后,最近的诉讼中,欧洲法院越来越多地参与“宪法问题”(该条例第4条)。为了应对这些变化,改革旨在减轻法院的部分工作量,不仅为了减少处理案件所需 澳大利亚号码数据 的时间,也为了使其能够集中精力处理对联盟法律体系最为重要的问题。
4. 修正案的核心在于引入艺术。 《法院规约》第50条之三规定,普通法院仅对下列领域的初步问题拥有管辖权:“(a)增值税共同制度;(b)消费税;(c)海关法;(d)联合目录中的商品关税分类;(e)在拒绝登机或运输服务延误或取消时对乘客的补偿和援助;(f)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计划”。
5. 选择这些事项是因为这些事项的性质有限,这样可以在归类时区分属于这些领域的初步问题。此外,它们还具有以下特点:数量有限的次级法律行为和合并的法律指导方针,以便能够指导法院的知识(参见Carbini,第 2 页)。最后,权力下放的事项占初步裁决的相当一部分(约 20%),从而使法院的总体工作量减少了 13-14%(Alberti,第 17 页)。就实质问题而言,应当指出的是,这些事项不属于迄今为止构成法院诉讼最大部分的领域,例如知识产权法(Iglesias Sánchez,第 7 页;Forster,第 20 页)。这一选择可能是因为不想将法院排除在处理直接上诉案件之外,因为这些问题已主要属于法庭的管辖范围。
初步参考的新架构:关于《欧洲联盟法院规约》改革的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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