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主题,另一(IACtHR) 2017 年关于环境与人权的咨询意见。这是国际法院首次直接处理温室气体排放和域外影响。法院确认:
“当发生跨界损害或损失时,如果在原籍国领土内发生的行动与对其领土外人员人权的负面影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该人属于原籍国的管辖范围。当原籍国对造成损害和随之而来的侵犯人权行为的活动实施有效控制时,即行使管辖权”(第 104 段,重点补充)
因此,根据美洲人权法院的说法,环境背景下的“有效控制”涉及对国内“活动”的控制,而不是对个人或领土的控制。虽然该意见必然会留下一些未解答的问题(例如因果关系及其在气候背景下的运作),但它率先坚决拒绝基于领土或个人控制的形式主义概念而无法适用人权义务的观点。该意见的另一个有趣之处在于,它涵盖了国家的国内行为和不作为,明确表明了法院的观点,即积极义务也可以适用于域外(进一步讨论此处)。
话虽如此,挪威的案件也引发了一个更初步的问题:该案件是否真 菲律宾 WhatsApp 号码 的具有“域外”性质?原告声称并非如此。被指控的行为——授予政府许可证——发生在挪威境内,涉及勘探和钻探,这些勘探和钻探也将在挪威领土上进行,但其影响将不可避免地在国内和国外发生。相比之下,欧洲人权法院的“例外”域外法理学是在国家代理人在其边界之外运作并涉嫌侵犯同样位于该国领土之外的人员权利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考虑到管辖权条款的措辞及其对国家管辖范围内人员的关注,人们可能会质疑这是否有所不同?然而,对欧洲人权法院实践的简要回顾表明,情况可能有所不同。
事实上,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在一国作出的、对国外个人具有人权影响(通常只具有人权影响)的决定显然属于国家的管辖范围——尤其是根本没有涉及“域外管辖权”。这包括立法修正案影响国外国民(Kovačić and Others v Slovenia)、司法判决阻止海外母亲与孩子团聚(Mubilanzila Mayeka and Kaniki Mitunga v Belgium)或有关制裁规定的专属国外效力(Nada v. Switzerland)。这些事实也与有关气候变化的事实非常不同。但随着法理学的不断发展,有必要考虑将权力的行使视为域外管辖是否有意义,以及如何应用管辖权标准以在不同背景下使《公约》产生有意义的影响。
需要采取一种有原则、连贯的方法来解决合理的担忧,例如避免给各国带来过度负担,同时避免人为的区分和保护真空。整个案例法清楚地表明,各国希望确保根据《公约》,各国只对其控制范围内的事情负责。如果案件涉及在其领土上行使基本公共职能,例如许可化石燃料勘探,则似乎毫无疑问,此类“活动”在国家的控制范围内。
随之而来的风险是否可预见,以及国家是否未能尽职尽责,都是需要根据事实进行评估的实质性决定(见下文)。但正如国家不能为自己无法控制的事情或其他国家的行为或疏忽负责一样,如果国家能够避免《公约》的适用性和欧洲人权法院的监督,就其国内气候变化决定而言,这将是“不合情理的”(正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欧洲人权法院都表示的那样),其影响是不可分割的内部和外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