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点需要注意。首先,正如KlimaSeniorinnen和Duarte案中提交的第三方干预中令人信服地指出的那样,1.5°C 并没有什么安全可言。然而,这一点与国家承担纯粹的领土义务以减轻气候变化可能导致的任何保护漏洞问题截然不同。其次,虽然法院的做法从有效保护未来免受损害的角度来看可能令人满意,但对于国家以外的个人就部分归因于其排放的损失和损害提出的补救要求而言,这显然不适用。因此,如果一些国家在其他国际法院和机构面前主张,任何对损失和损害提供补救的义务都应限于地域性,那么法院在杜阿尔特案中的裁决可能会被这些国家利用。希望这对后者具有相关性,即,申请人在杜阿尔特案中的主张主要关注他们面临的未来伤害,与此类义务无关(他们也没有寻求任何金钱补偿作为公正满足)。
申请人关于他们为何没有义务用尽国内救济的核心主张 — — 并且与上述两个目标相关 — — 是他们认为即使是国内法院在欧洲成功的气候案件中授予的救济也是无效的。他们特别强调了荷兰法院在Urgenda v The Dutch案中的判决,该案是第一起法院判决政府有法律义务加大减排力度的案件。在该案中,荷兰最高法院判决,出于权力分立的考虑,其职责仅限于定义荷兰必须实现的“绝对最低限度”减排量(第 7.5.1 条)。从数量上讲,这意味着一个数字反映了荷兰在该案中被认为必要的全球减排量中“公平份额”的最低限度。
这也许是第一个面临这一问题的法院采取的立场可以理解。然而,从有效性 意大利 WhatsApp 号码 的角度来看,它的困难在于,正如申请人在Duarte 案中提到的决定中的科学文献所指出的那样,如果所有国家都追求减排,而这些减排是对它们在将全球变暖控制在特定温度限度内所需的全球减排公平份额的宽松解释,那么变暖将大大超过这一限度。此外,自Urgenda 案以来,德国联邦通信委员会(§§219、230)以及最近的布鲁塞尔上诉法院(§201)都对如何确定德国和比利时各自对必要的全球减排贡献的问题采取了类似的尊重和简约的态度。
国内法院采取的方法反映了《巴黎协定》的根本问题,该协定迄今为止无法确保实现将全球变暖控制在 1.5°C 的主要目标。问题的本质在于,其“自下而上”的方法为各国在如何定义实现这一目标的“国家自主贡献”(NDC)方面提供了很大的自由度。正如预测的那样,各国利用了这种自由度,根据对各自应做贡献的高度自私的解释制定其 NDC。结果是,到 2100 年,我们将面临超过 3°C 的灾难性变暖。
Duarte 案的判决注意到申请人的主张,即在正式成功的气候案件中授予的救济“是导致全球变暖超过 1.5°C 的灾难性后果的处方”(§130)。然而,在评估申请人为何应首先向葡萄牙国内法院提起诉讼(§§216-228)时,法院并未涉及这一点。法院也没有处理申请人的相关主张,即考虑到将全球变暖控制在 1.5°C 以内的窗口期正在消失,国内法院没有现实的希望及时制定有效的救济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本可以注意到申请人对Urgenda等案件中授予的补救措施的立场(任何被告均未对此提出异议),并仍然认为申请人应该向葡萄牙法院寻求比其他国内法院授予的补救措施更严格的补救措施。相反,法院决定避免处理该问题,这反映了儿童权利委员会在针对五个国家的Sacchi气候案中的做法,该案也因未用尽国内补救措施而被裁定不可受理。例如,委员会关于德国的裁决注意到作者对 FCC 在Neubauer 案中的裁决(§7.3)的批评,其中包括上述批评。然而,它没有回应这些批评,而是不准确地简单地提到作者“缺乏推理”来解释为什么德国的补救措施无效(§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