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柏林的家非政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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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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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柏林的家非政府组织

Post by pappu6329 »

欧洲宪法和人权中心 (ECCHR)、加沙的巴勒斯坦人权中心 (PCHR) 和 Al Mezan 人权中心以及拉马拉的巴勒斯坦人权组织 Al Haq 和五名来自加沙的巴勒斯坦人对德国政府提起诉讼,要求停止向以色列出口武器,以应对加沙持续的人道主义困境。寻求的补救措施包括要求对当前和未来的出口采取临时措施,以及要求对自 2023 年 11 月以来的过去出口进行司法审查。这是继尼加拉瓜在国际法院失败以及荷兰关于 F-35 零件运输的类似但不同的案件之后,停止向以色列出口武器的又一次努力。

2024 年 6 月 10 日,柏林行政法院 (Verwaltungsgericht) 作出决定,暂时不禁止向以色列发放未来武器出口许可证( 2024 年 6 月10日命令,Az. VG 4 L 44/24、VG 4 L 119/24 和 VG 4 L 148/24)。该案在几个方面都很有趣。首先,它是如何被提交到法院的;其次,申请人如何选择德国行政法作为切入点来讨论德国在出口武器时的国际法律义务。

适用法律框架

德国的相关法律框架是《对外贸易和军事武器管制法》(MWCA)(“Kriegswaffenkontrollgesetz”)。 MWCA 的制定是为了执行《德国宪法》(基本法)第 26 (2) 条的要求,即所有武器出口都应受法律管制,并需要德国政府的授权。该机制旨在确保德国政府在颁发这一高度敏感领域的出口许可证之前承担更广泛的政治责任和法律控制。

实际上,战争武器出口的决定由经济部根据外交部和国防部的 丹麦 WhatsApp 号码 估做出。特别棘手的案件由联邦安全委员会秘密会议决定,此外,联邦总理府以及财政部、司法部、内政部和发展合作部也派代表出席。授权出口报告定期发布(参见此处- 仅提供德语版本)。尽管政府对可以出口哪些武器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武器出口管制法》规定了禁止武器出口的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武器出口管制法》第 6 条第 3 款第 2 项规定:

“如果有理由认为授权将违反联邦共和国根据国际法承担的义务或危及履行这些义务,则应拒绝授权”

这项特定条款将德国国内法与德国的国际法律义务联系起来。柏林行政法院的申请人根据第 6 条声称,向以色列颁发潜在出口许可证将违反德国“根据国际法承担的义务,如 1949 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国际武器贸易条约》和《日内瓦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行政法院的裁决

法院在裁决中没有讨论案件的实质,因为该申请已经被视为不可受理。法院强调,它只能审查政府已经采取或至少即将采取的行政行动。因此,决定性因素是可能损害申请人权利的行政行为的可预见性。法院认为,即使可能存在人权问题,例如对申请人的生命和身体完整性的潜在风险,这一原则仍然适用。

在适用这一门槛时,法庭指出,自 2024 年初以来,德国政府没有批准向以色列运送任何武器。鉴于德国政府目前没有颁发或即将颁发任何出口许可证,所要求的措施不仅构成临时的,而且构成“临时预防性”法律保护。这种针对预期或担心的行政命令的临时“预防性”法律保护通常是不可接受的,并且仅限于特殊情况。法院指出,根据德国行政法,它只能在满足两个累积标准的情况下例外地做出决定,即如果有足够具体的迹象表明德国政府将在不久的将来根据 MWCA 决定出口许可证申请,其次,进一步规定这种决定将违背德国根据国际法承担的义务,如上文提到的 MWCA 第 6 节第 3 款第 2 条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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