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在跨境或域外非国际武装冲突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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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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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在跨境或域外非国际武装冲突时期

Post by pappu6329 »

其次,英国政府不应像法国和土耳其最近在豁免中那样,采用高度模糊​​的措辞。这不仅会破坏豁免的整个目的(提供进一步的清晰度),而且这种策略不太可能说服最终负责确定豁免有效性和效果的法院。在采取措施的性质和范围以及为什么这些措施是紧急情况下严格要求的方面,精确说明将会带来最大的好处。

对《欧洲人权公约》第 2 条和第 5 条进行减损似乎是最有意义的,因为这是最需要明确规定的地方。通过国内立法进一步规范武力的使用以及在这种情况下剥夺自由的理由和程序也是明智之举。

第四,我怀疑对调查的积极程序义务的减损是否会同样有效,特别是 科威特资源 因为该义务已经是(或可以)灵活的(参见Jaloud 案)。无论如何,虽然实地调查义务(例如伊拉克)可以参考现行的特殊情况而有所减轻,但我非常怀疑,在英国本身的和平条件下,对英国军人的调查是否可以采取同样的措施。

最后,对《欧洲人权公约》第 6 条的诉诸法庭的权利的减损(例如部分免除武装部队的司法审查)几乎肯定行不通。第 6 条并未被列为不可减损的权利,但很难看出这种(歧视性)减损怎么能说是形势所迫而严格要求的,事实上,人权委员会在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4 条的减损方面已经证实了这一点。

总之,政府在决定如何使用《欧洲人权公约》的豁免权时应非常谨慎,不应给人留下这样的印象:这些豁免权是解决实际问题和人为问题的灵丹妙药。不幸的是,过去几天的煽动性言论并没有激发人们在这方面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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