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立法防止国内法院撤销”所谓的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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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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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立法防止国内法院撤销”所谓的减损

Post by pappu6329 »

些评论者认为,域外减损是可能的。他们提出了各种理由;其中包括,《欧洲人权公约》第 15 条中的“对国家生命构成威胁”的要求可以解释为减损国行为所在的国家。例如,参见:Krieger (2011) 50 Mil L & L War Rev 419, 436;Milanovic 在 Bhuta (ed.) 《人权的边界》中,第 71 页;以及 Stuart Wallace 博士向 JCHR 调查提交的意见[15]。学术界的观点似乎认为域外减损是可能的。

政策交流文件以减损推定作为参考,但很快就超越了它,提出了更可疑的主张。

回应论文的建议

在接下来的章节中,我将批判性地评估政策交流报告中的三项建议。但首先,我想强调一下这篇论文的肤浅性质。

这份文件内容简单,比政策交流之前的报告要少得多。除了标题页、前言和作者简介外,不到四页(不到 A4 纸大小)的内容是实质性内容。建议分为 17 个要点,其余文字不到一整页 A4 纸。几乎没有论据来证明下文讨论的大胆建议的合理性。

虽然我同意论文作者的观点,认为武装部队能够有效地响应军事需求非常重要,并且我也同意减损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明智方法,但我对以下建议持有不同意见:

以立法形式制定“要求部长在国外军事行动中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的政策”;

采取所谓“原则上不遵守”欧洲人权法院判决的政策,该判决确认《欧洲人权公约》可适用于海外军事行动。
减损必须基于具体事实

政策交流报告建议新一届英国政府立法要求部长在未来的海外军事行动中不遵守《欧洲人权公约》。该建议反映在政策交流2019 年报告中。

《欧洲人权公约》第 15(1) 条规定,在“紧急情况所严格要求的”范围内,允许采取减损措施。这一限制性规定反映了冲突和紧急情况不会持续使用强力武力的事实。特定的减损措施是否合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国防部关于豁免推定的新闻稿反映了这一细微差别,指出只有在“当时存在的情况下可能”才会进行豁免。但政策交流建议中忽略了这一细微差别。作者建议,只要英国参与国外冲突,就应自动要求豁免。他们忽略了确定他们预计英国将暂停履行哪些公约义务。早期的政策交流文件主张“全面豁免” ,这一建议与《欧洲人权公约》要求的细致入微的方法背道而驰,这一点很能说明问题。

该文件所提倡的方法没有为部长们提供空间来权衡是否需要豁免,并考虑到 印度资源 实际情况。全面和自动的豁免与《欧洲人权公约》第 15 条不相容。

国内法院和所谓克减的合法性

政策交流文件建议引入立法,以“防止国内法院撤销豁免”。这可能阻止国内法院考虑根据《人权法》第 14 条作出的豁免命令的合法性,以评估它们是否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第 15 条的标准。例如,在A v 内政大臣[2004] UKHL 56 案中,上议院撤销了一项歧视非英国国民的豁免命令。

该提议既有害又毫无意义。它之所以有害,是因为它破坏了《欧洲人权公约》体系,该体系依赖国内法院和超国家法院。欧洲人权法院一直坚持认为,公约保障措施必须以使其切实有效的方式进行解释(例如,参见Soering v UK (1989) 11 EHRR 439 [87])。实现这一目标的一种方法是让个人能够在国内法院提起诉讼,议会通过《人权法案》促进了这一做法。将第 15 条裁决从国家法院的职权范围中移除将是保护《公约》保障措施的倒退一步。

该提案也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它不会阻止人们向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索赔。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 34 条和第 35 条提出索赔的权利不会受到影响。这种毫无意义的做法也不是好事:它将再次引入将案件提交斯特拉斯堡所需的额外时间和费用,而《人权法案》通过允许个人在国内法院提出索赔而消除了这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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