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开始承认一系列对不得干预原则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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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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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开始承认一系列对不得干预原则的例外

Post by roseline371274 »

20世纪90年代则处于一个我们可以称之为实验的阶段,,这些例外都有利于第三方,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工会、专业组织或宗教组织。首先,干预是由直接受到原审裁决影响的自然人允许的,因此,其允许是基于辩护权的,以此“根据《宪法》第 24 条,不能允许存在直接影响主观法律立场的判决,而持有相同立场的人则没有法律可能性在审判中作为当事人为其辩护”(第 314/1992 号)。


随后,在第 14 号决定的理由中列出了与保护辩护权的需要相关的干预措施的可采性案例。 315/1992,其中列出了当时公认的三种例外情况的目录。然而,在随后的几年中,法院将例外范围扩大到该判决中系统化的假设之外,认为 斯洛文尼亚 数字数据 代表某一类别利益的众多机构的干预是可以接受的。在这个阶段,虽然协会为保护权利而提出的干预从未被视为可受理,但法院却对专业协会(意大利外科医师和牙医协会全国联合会,1993 年判决书第 456 号;意大利法医协会全国理事会,判决书第 171/1996 号)、行业协会(SIAE,判决书第 108/1995 号)或代表其成员利益的机构(意大利犹太社区联盟,UCEI,判决书第 235/1997 号)的干预请求更加敏感。


在这个开放阶段之后,法院采取了典型的案例分析方法,并且完全没有预先确定干预的可采性标准。尽管在2004年改革之际,宪法法院在《审判补充规则》中将第三方干预纳入了法律范畴,但法院似乎在21世纪重蹈了过去的覆辙。在这个新的封闭阶段,不得干预规则的唯一例外是基于辩护权,本质上有利于那些法律领域可能因原审裁决结果而直接受到损害的人(自然人或法人)。正如法院在评论的判决中回忆的那样,“参与宪法合法性的附带判决,一般仅限于原判决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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