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章的政治性质与规范性质之间的紧张关系是国际条约法文书的典型特征,。在本书的第二部分,作者似乎以合理且适当谨慎的态度解决了这个问题,倾向于后者:为此,特别是通过比较,对从“实施中”解读的欧洲宪章中得出的宪法维度进行评估是决定性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第三章以对“地方自治”的概念(因此也是规范)内容的渐进式构建开篇,利用艺术提供的支持,这似乎并非巧合,而从宪法角度来看,地方自治被大大削弱了。 2(“地方自治原则应在国内立法中予以承认,并在可行的情况下在宪法中予以承认”)。从这个角度来看,地方自治必须作为一种机构在国家层面受到保护(“作为一种机构”,138),因此需要特殊的宪法保护(139)作为限定一个制度的民主性质的基本要素。
作者对地方自治的“制度设计”进行分析,正是以这一前提为依据,分析了“宪法 查看新加坡数字数据 地方自治”在国家层面以不同的方式表达、获得合法性和认可的各种法律制度“场所”。在这个轨迹中,辅助性原则(161)、充足财政资源的保障(210,没有这些,自治就会是“虚幻的”,203)以及财政自主权(218)尤为重要,在本篇论文中被称为“核心领域”。将宪章以及与之相关的综合规范体系限定为政治文件,或者如作者所提议的,具有实质性宪法范围的规范性行为,这一游戏是在国际社会确认地方自治原则所基于的保障“核心领域”的存在与国家一级的有效实施之间展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