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选择了第二个论点,应用了所谓的宪法怀疑原则,该原则要求——根据我们的合规解释义务——优先解读使其与宪法相符的条款。
在这方面,裁决列出了立法机关向行政机关授予立法权必须伴随的标准:“授予立法权时,必须有程序保障,以防止该机构的任意、不合理或压迫行为”。如有疑问或需要评估默示权力的存在性时,“有关机构默示权力的任何合理怀疑均已针对机构作出解决”;一般性制定的权力条款必须进行限制性解释。
如果我们仔细观察,就会发现上述标准是权力分立原则的必然结果。应该记住的是,“,也是为了维护个人自由”;这是因为,如果一个政府“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权利都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群人手中,那么这种政府就被称为暴政……无论何时,这两种权力结合在一起,就不可能有公共自由”。规则与命令,即规范与条款之间的分离,是必要的,以确保法律的制定阶段和应用阶段之间的区别,将前者保持在民主代表体制范围内,并限制“非民选官僚机构”对后者的贡献。该框架显然与将综合
监管权授予政府不相容,因此威斯康星州立法不允许这样做。
此外,即使是紧急情况也不能证明不同的结论,事实上,对于新冠疫情而言,这句话提出了一个基本观点:行政部门的紧急权力“建立在紧急情况下无法获得立法批准的前提下[…]州长可以宣布紧急状态并作出相应反应”。但在疫情 马耳他号码数据 持续数月的情况下,州长不能无限期地依赖紧急权力。”紧急状态的持续并不能证明行政部门手中非常权力的永久稳定是合理的,而是需要尽可能寻求通过议会的普通政治监管决策渠道。
2.司法审查确保维护宪法限制的能力。
“令人遗憾的是,有明显的例子表明,司法部门默许了违宪的政府行为,这些行为在当时被认为有利于社会,但后来却被认为是压迫的工具。在警察权的背景下尤其如此,警察权是本案国土安全部指定部长所引用的权力来源。从历史上看,当法院用当时流行的关于什么是“对社会有益”的观念来污染宪法分析时,宪法文本所保障的人民权利可能会受到践踏。背离宪法文本的行为以各种恶劣的借口压迫人民。”
权力分立与制衡的目的通常不仅是为了确保政府有效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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