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可能来自欧洲法院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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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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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可能来自欧洲法院的裁决

Post by roseline371274 »

这是一个主权问题,不能被简单地当作小事,也不能靠某个法院的一句话就能解决。因为,如果一方面,战后民主和社会宪政道路确实凸显了外部开放原则如何决定性地表征了欧洲宪法的特性(从而否定了恢复不受任何外部约束的主权观念的不可能性);另一方面,有必要再次重申,欧洲层面主权权力转移的前景(它构成了联盟法律至上原则的背景,因为它是在法院的理念中形成的)不仅具有明显的政治限制和法律限制,而且还能够决定主权本身的理论和质的范式的变化(从其所有权开始,关于这个主题,请参阅M. Dani 和 AJ Menéndez 的贡献。

总之,甚至想象对越权
行为 的控制和对宪法身份的尊重(或者用宪法法院的术语来说,反限制原则)可能来自侵权程序,这似乎是自相矛盾的。这种想法看似矛盾,但却与20世纪70年代以来欧洲一体化进程的轨迹内在一致:一方面,它将某些选择隐藏在政治(因 以色列号码数据 此也是民主)责任领域之外,通过法理决定进行整合(想想卡西斯·德第戎裁决及其对市场概念(包括价值论概念)的影响);另一方面,它却完全忽视了欧洲机构框架建立基础上最棘手问题所缺乏的政治共识和不同的法律基础。一方面,这使得一体化进程得以进行(尽管带有某种意识形态色彩);另一方面,它也将注定会周期性重新浮现的问题掩盖起来。

如果德国宪法法院关于欧洲一体化的判例至少有一个优点值得承认的话,那就是它持续关注超国家一体化进程及其目标与欧洲国家在战后时期提出并编纂在其宪法中的目标之间的复杂关系。从欧洲机构的角度来看,这些宪法要么日益被贬低为“共同的宪法传统”,要么被公然忽视,其逻辑无视各州的宪法(就像在塔里科案中发生的那样,欧洲法院在其判决中从未提到“宪法”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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