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欧洲法院则选择了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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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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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欧洲法院则选择了一种

Post by roseline371274 »

欧盟对司法纪律机构事件的最新回应是 C-430/21 案的判决,该判决涉及提交一家无法对两名法官和一名检察官涉嫌滥用职权进行纪律处分的法院。该判决遵循了总检察长柯林斯 (AG Collins) 的意见,该意见回答了以下问题:“如果某成员国的宪法法院认为某项国家法律条款符合欧盟法律,那么该国家法官在审查该条款是否符合欧盟法律时,是否会被阻止并面临纪律处分和处罚的风险?”可以预见的是,这是一种消极的影响。

与科林斯总检察长不同,科林斯总检察长认为,罗马规约法院在 390/2021 号案中对国家宪法认同的主张过于宽泛,没有考虑到《欧盟条约》第 2 条的共同价值观,因此不能成为欧盟法律优先权的有效例外。措辞更为外交的方法来陈述同一问题。欧盟法院批评罗马规约法院未能向欧盟法院请求初步裁决(第 71 段),认为罗马规约法院的立场违反了《欧盟条约》第 19 条,因为该条禁止国家法官挑战罗马规约法院认定为合宪的规范(第 68 至 69 段),并且无论如何,呼吁欧盟法院裁定欧盟法律义务不会破坏成员国的国家宪法身份。关于 危地马拉号码数据 法官的纪律责任,根据罗马尼亚法律,只要法官的行为违反罗马尼亚宪法法院的裁决,就需要承担纪律责任,法院认为,“《欧盟条约》第 2 条和第 19(1)条第二款必须解释为排除国家规则或国家惯例,根据该规则或惯例,国家法官不遵守国家宪法法院裁决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引发其纪律责任。”实际上,该判决使得罗马尼亚失去了适用有关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立法以及在法庭上对法官和检察官工作的合法性进行检查的可能性。

从某种意义上说,可以说司法部门正在为其先前在遏制剩余的组织严密的政治阶层的权力、维护司法独立、免受政府攻击方面所取得的成功付出代价。他们的动员不仅是为了要求欧洲法院参与,也是为了防止司法机构被控制,使其能够抵御外部制约。与我们在波兰看到的抵抗相比,罗马尼亚法官对国家秩序和欧洲法院的共同忠诚是一种旨在维护其声誉和独立性的战略行为。因此,它是国家和欧洲法院之间司法对话模式的自然产物,这种模式在欧洲司法管辖区成功根深蒂固之后,现在正被连根拔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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