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句话说,根据申请人的说法,面对波兰法治存在严重和有据可查的缺陷的证据,非国大更有能力审查此案为由拒绝该申诉,而应该自己进行审查。这些缺陷主要在于波兰非洲人国民大会和国家司法机构缺乏独立性(第 71 和 72 段)。此外,在驳回投诉时,法院甚至没有充分解释未能审查公司提供的资料的理由。
另一方面,在波兰共和国的支持下,反上诉委员会重申了驳回决定中的论点,即波兰竞争管理局是审议投诉中提出的问题的特别合适的机构(因为其对相关市场有深入的了解,并且已经就 PKP Cargo 公司反竞争行为(后来被评估为)的案件作出了裁决。
此外,关于所谓违反波兰法治的风险的担忧,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并未证明其享有独立法 加纳 数字数据 官和公正审判的基本权利存在实际风险,因此,其在这方面的论点只是毫无根据的假设(委员会决定第 25 点。
为了理解法院的判决,有必要对历史背景进行简要、初步的了解,并考虑到波兰当前的法治危机。事实上,自 2015 年极右翼法律与公正党执政以来,波兰国家体系各个领域(包括司法领域)的法治原则逐渐受到侵蚀。特别是由于司法机构越来越从属于行政和立法机构,波兰司法机构的自由和独立性越来越低。法院讨论的主要问题是,司法和平等部长
2018 年 6 月 25 日的判决是否可类比适用于本案(司法系统存在缺陷)关于欧洲逮捕令和刑事司法合作。欧洲联盟法院在该判决中阐明了这样的原则:如果有严重且确凿的理由表明,签发逮捕令的国家存在侵犯被定罪者获得有效司法保护的权利的风险,则执行机关必须“以具体和准确的方式核实”(第 79 段)上述风险的存在,并在必要时拒绝执行逮捕令。
具体而言,根据利害关系人提交的证据调查结果,执行机关应进行两阶段核查:第一阶段是一般核查,旨在核查签发成员国的司法系统是否缺乏独立性,从而核查是否存在侵犯有效司法保护基本权利的现实风险;第二,具体来说,旨在确定如果执行逮捕令,被定罪的人是否会面临这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