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场疫情给我们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在许多情况下,我们发现自己面临着艰难的选择,或者在某些情况下,面临着真正悲惨的选择。从生物伦理学和生物法的角度来看,最常见和最敏感的问题之一是重症监护病房内可用资源的分配。特别是在 2020 年和 2021 年初,在疫苗接种活动尚未能够缓解医院系统压力的几个月里,人们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医务人员在选择照顾谁时应遵循什么标准,特别是在重症监护病床的分配方面;在科学界,继意大利麻醉、镇痛和重症监护协会(SIAARTI)发布其采用的指南之后,出现了一个问题:特定患者的年龄及其初始健康状况是否会成为选择中的歧视因素。
采用优先标准来分配宝贵资源的问题(例如,选择哪些患者可以接受器官移植)并不是科学辩论中的新问题,但正如一些作者指出的那样,在一定时期内,这一问题因疫情而成为公众讨论的焦点。 在分配稀缺医疗资源时可以(或应该)考虑的因素中,除了患者的年龄和之前的健康状况外,残疾情况有时也会被提及。功利主义立场的拥护者认为,鉴于严重残疾人士的健康状况“脆弱”,或考虑 佐治亚州数字数据 到他们在感染新冠病毒后立即进入重症监护室可以保证其生命质量和寿命,有必要对他们进行歧视,并因此将更多的资源(在这种情况下,正如已经部分预料到的那样,包括重症监护病床的占用、肺呼吸机的使用、以及像在新冠病房服务的那些高度专业的医务人员的关注和技能)分配给非残疾人士。 这一问题也得到了特别权威的宪法法官——联邦宪法法院的审理;这篇文章旨在介绍卡尔斯鲁厄法官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做出的判决(1 BvR 1541/20)。 本案源于宪法纠纷
九名残疾人提交了一份申请,希望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如果他们的特殊状况使他们在进入重症监护室的分
诊时受到歧视,他们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上诉人的立场被接受。联邦宪法法院裁定,第 14 条。 《基本法》第 3 条第 3 款最后一句(1994 年宪法修订后,该条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因残疾而受到歧视”)既禁止歧视(无论直接还是间接)残疾人,又在特别脆弱的情况下,规定立法者有采取保护措施(Schutzpflicht)的具体义务。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和残疾人的生活:疫情期间重症监护室的分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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