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巡回上诉法院裁定原告不符合这一严格的个人伤害标准。从程序上讲,原告没有要求国税局从其各自的总收入中扣除其世俗雇主支付给他们的住房津贴。因此,从形式上讲,原告没有个人伤害,因此没有资格提起诉讼。
FFRF 原告现在可以要求 IRS 将他们的住房补贴从总收入中扣除,如果这种优惠待遇被拒绝,他们可以在联邦法院重新开始诉讼。或者,FFRF 可以在州法院重新开始诉讼,因为州法院的资格标准通常比联邦法院更宽松。
FFRF 最初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对《法典》中的牧师津贴条款提出质疑。随后,FFRF 贷款数据 又向美国威斯康星州西区联邦地区法院重新提起诉讼,FFRF 原告在诉讼中胜诉。随后,该案又上诉至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该法院现已下令以缺乏诉讼资格为由驳回该案。
就成文法和判例法而言,加利福尼亚州法院的诉讼资格规则是全美最宽松的规则之一。威斯康星州的判例法同样为该州法院打开了大门,而联邦法院的诉讼资格测试则不那么受欢迎。
加利福尼亚州和威斯康星州各自的所得税包括与法典第 107 条相同的牧师住房津贴福利。因此,联邦免税的任何宪法缺陷也适用于牧师津贴的同等州所得税免税。那么,为什么 FFRF 不首先在加利福尼亚州或威斯康星州法院对牧师津贴提起诉讼,而是诉诸位于这些州的联邦法院呢?
也许 FFRF 诉讼当事人认为,州法院裁定该州牧师津贴排除规定违反宪法,其影响力不够大。或者,也许 FFRF 的律师认为,与终身任职的联邦法官相比,民选州法院法官更难接受他们的挑战。
无论如何,FFRF 表示,第七巡回法院的程序性失败不会阻止有关扩大到牧师津贴的税收优惠待遇涉嫌违宪的更多诉讼。无论 FFRF 律师选择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因是什么,他们现在都必须考虑在州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可行,因为州法院的诉讼资格标准更为宽松。
就实质性而言,我不同意 FFRF 的观点,即对牧师住房津贴的所得税豁免违反了第一修正案。正如我在《卡多佐法律评论》中所讨论的那样 ,这种豁免既有世俗目的,也有世俗效果:从宪法的角度来看,法典第 107 条是一种允许的(但不是必须的)尝试,旨在尽量减少对此类津贴征税所导致的政教纠葛。虽然有强有力的税收政策论据反对第 107(2) 条,但这些论据并不会使该条违宪。
鉴于FFRF继续诉讼的决心,这一实质性的宪法问题在一个或多个州法院以更为自由的诉讼程序规则得到解决可能只是时间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