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 月 11 日,美国和英国在其他国家的支持下,开始对也门目标发动袭击。在袭击之前,美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确保红海的海上交通线不受胡塞武装从也门领土持续袭击的影响。在巴林联合海上部队 (CMF) 的行动保护下,成立了海上联盟特遣部队 (繁荣卫士行动),以保护航运免受无人机和导弹的袭击,并走上了联合国安理会 (UNSC) 的道路。联合国安理会第 2722 (2024) 号决议要求停止胡塞武装的袭击,并确认成员国“根据国际法,保护其船只免受袭击,包括破坏航行权利和自由的袭击”的权利。该决议在袭击发生前一天通过,并未强制或授权联合国安理会采取任何措施。袭击发生前几天,各国发表外交联合声明,警告胡塞武装停止袭击。
英国和美国都在以自卫权为由为自己的行为辩护。按照传统解释,这一权利适用于一国对另一国发动 阿联酋 WhatsApp 号码 装袭击的情况。尽管近年来时间方面和作者问题备受关注——在本案中也是一个热门话题——但人们较少关注武装袭击是否仅限于对另一国领土的袭击,或者是否需要更广泛的视角。这篇文章对自卫法的这一要素提出了一些想法,特别是袭击商船是否可以触发自卫权,以及在针对胡塞武装的本案中是否触发自卫权。
针对另一个国家
习惯法承认武装攻击必须针对另一个国家。有人讨论超越领土范围的更广泛方法,即承认一国的其他实体,如武装部队、外国领土上的外交使团甚至海外国民,也受自卫权保护。人们坚决认为,对一国武装部队的攻击可以触发自卫权。为此,他们不必在该国领土内,但就海军部队而言,可以在海上某处。联合国大会第 3314 (XXIX) 号决定附件第 3(d) 条支持这一观点,该条载有侵略行为的定义,其中提到:“d) 一国武装部队对另一国陆军、海军或空军或海军和空中舰队的攻击”构成侵略行为。一国的武装部队是一国的直接代表,正如克劳斯·克雷伯和汤姆·鲁伊斯所言,“国家的域外表现”。在涉及两伊油轮战争的石油平台案(2003)中,国际法院认为,不排除对一艘军舰布雷就足以行使固有自卫权的可能性。在该案中,根据自卫法的若干要素,法院无法找到确凿证据证明对美国海军塞缪尔 ·罗伯茨号驱逐舰的布雷可归咎于伊朗,并认为,鉴于军舰受到的损害(受损但未沉没,无人员伤亡),自卫反应不符合比例标准,并怀疑该水雷是否专门针对美国军舰。不幸的是,对于本案而言,虽然法院确实考虑了对美国改旗易帜的商船“海岛城号”的导弹袭击,但它只局限于行为主体的身份,而没有考虑商船是否实际上能够触发自卫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