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重要的附加角度是非歧视

Solve china dataset issues with shared expertise and innovation.
Post Reply
pappu6329
Posts: 255
Joined: Sat Dec 28, 2024 4:23 am

个重要的附加角度是非歧视

Post by pappu6329 »

因此,我认为,将大规模或自动入籍问题视为侵犯人权行为,而不是将其视为俄罗斯更广泛的行为模式的一部分,从而侵犯人权的做法更为明智。这种侵犯行为不在于克里米亚的某个人不想要俄罗斯护照却突然获得了护照,而在于如果该人拒绝俄罗斯国籍,那么作为自己国家的外国人,他或她将在日常生活中遭受许多不利后果。无论是对拒绝俄罗斯国籍的人,还是对获得俄罗斯国籍但并不想要俄罗斯国籍的人施加这些后果——从难以获得公共服务到俄罗斯武装部队对男性居民的义务兵役——都可能导致侵犯人权。评估此类不利后果的最适当权利是《欧洲人权公约》第 8 条中的私人和家庭生活权,该权利在移民问题上得到了广泛的诉讼。

即结合《欧洲人权公约》第 8 条和第 14 条来理解。法院可以从基于国籍的歧视和基于语言和种族的歧视的角度来看待平等问题,例如,就克里米亚鞑靼人的情况而言。特别是,法院可以因此(如果事实证明如此)驳回俄罗斯关于其只是在其领土上实施移民控制的任何论点。即使假设俄罗斯是克里米亚的合法主权者,并且拒绝俄罗斯国籍的个人应被视为受到移民限制的外国人,但他们与俄罗斯联邦的其他外国人的地位并不相同。克里米亚是受影响的个人出生和度过大部分人生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不表达与俄罗斯国家的联系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并且,根据法院的反歧视法,平等并不意味着简单地以相同方式对待处于相同地位的人,还意味着以不同的方式对待处于明显不同地位的人(Thlimmenos v. Greece,第 44 段)。

返回祖国的权利

现在让我们讨论第二组权利,这些权利的主权问题很难避免。《欧洲人权公约》第四议 瑞典 WhatsApp 号码 定书第三条题为“禁止驱逐国民”,其中规定:

任何人不得以单独或集体的措施,被驱逐出其本国领土。
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进入其国籍国领土的权利。
显然,该条款的目的是防止一国驱逐本国国民,或阻止他们返回,无论是作为惩罚还是其他目的(再次考虑遣返 ISIS 战士等问题)。但至少从文本上看,没有任何障碍可以将此条款应用于控制另一国领土的第三国,驱逐或阻止非本国国民的个人返回——例如,如果英国在占领伊拉克期间将伊拉克国民驱逐出伊拉克或阻止他们返回伊拉克,原则上可以适用该条款。

如果情况确实如此,那么,如果克里米亚是乌克兰的主权领土,那么俄罗斯就可能因驱逐乌克兰国民出克里米亚或阻止他们返回克里米亚而根据《条约》第 3 条第 4 款承担责任。换句话说,如果俄罗斯阻止一名乌克兰国民克里米亚鞑靼人返回克里米亚,而克里米亚是“其国籍国的领土”,那么俄罗斯就违反了《条约》第 3(2) 条第 4 款。从逻辑上讲,法院裁定是否违反《条约》第 3 条第 4 款的唯一方式是将主权问题作为先决问题来裁定。

解决这一困境的一个办法是,法院将该权利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国家驱逐本国国民或阻止其返回的情况。正如我们所见,该条款的文本并没有受到如此限制。然而,第四号议定书的起草历史支持更为严格的解释。第四号议定书的解释性报告不仅没有讨论克里米亚等有争议领土的情况(第 8 页及以下),除了简短而模糊地提到东德(第 30 段),而且在第 29 段中指出,“委员会同意,第 2 款的规定只能针对违反本条款的受害者是其国民的国家。”

或者,法院可以简单地拒绝审查违反第 3 P4 条的行为,以避免就主权问题作出决定。根据其长期的判例,“法院掌握着对案件事实的法律定性,[并且]它不认为自己受申请人或政府的定性的约束。”(参见Scoppola v. Italy案,第 54 段等)。换句话说,如果法院愿意,它可以简单地将乌克兰指控的任何违反第 3 P4 条的行为重新定义为违反其他公约权利。
Post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