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罗马规约所规定的不同犯罪类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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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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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罗马规约所规定的不同犯罪类别中

Post by pappu6329 »

危害人类罪可能与和平时期起诉环境罪最为相关,因为这类罪行并不要求与武装冲突有任何联系。

似乎对此类罪行的不同构成要件以及部分应受惩罚行为的措辞,给予了某些创造性解释的余地​​,因此,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检察官和法院是否愿意加倍努力,扩大现有国际罪行的范围,以涵盖新形式的伤害。

这种方法得到了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办公室 (OTP) 于 2016 年 9 月发布的最新“案件选 巴基斯坦 WhatsApp 号码 择和优先排序政策文件”的支持,该文件除其他外提出了起诉导致环境破坏的《罗马规约》罪行的目标。因此,OTP 政策文件中详述的优先事项反映了使国际法适应当代挑战的必要性。

环境恶化与人权,特别是生命权之间已确立的联系也为这一观点提供了额外的支持(见人权委员会第 36 号一般性意见、波蒂略·卡塞雷斯诉巴拉圭案、泰蒂奥塔诉新西兰案)。有人可能会说,由于环境破坏与人权在许多情况下是不可分割地交织在一起的,因此,当环境犯罪影响到人类及其最基本权利时,《罗马规约》所列举的罪行应被解释为适用于环境犯罪。根据这种方法,如果环境犯罪在对人类生存构成的威胁方面产生与其他国际犯罪相同的结果,并且现有犯罪的不同要件通过有目的的解释得到满足,那么,可以说,环境犯罪不应区别对待。

事实上,以这种以人为本的方法对环境损害进行刑事起诉并不理想,可能会引起一些担忧和困难。尽管如此,这种方法的优势在于利用现有罪行对犯罪者采取即时行动。鉴于环境退化带来的挑战的紧迫性及其不可逆转性,至少在现阶段不应放弃探索使用《罗马规约》中列出的现有罪行起诉环境犯罪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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