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尽职调查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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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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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尽职调查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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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还要求政府根据所涉及的风险采取有远见的行动(见此处,第 3(7) 条)。这还意味着采取一切适当和必要的措施来应对私人行为,包括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监督和执行(见此处)。面对气候变化和侵犯人权的风险,政府必须采取与该风险相称的缓解措施。这还意味着,能力更强的国家需要做更多工作来实现经济脱碳并减少排放。

《巴黎协定》,作为一项行为义务,缔约方应将其气候变化缓解目标设定在尽可能高的水平,即不会造成过度负担或无法实现的水平。这一目标需要根据《协定》的总体长期气温目标来设定,需要全面并涵盖所有部门,并以对所有相关部门所有缓解方案和潜力的全面评估为基础(见此处、此处和此处)。在设定缓解目标时,缔约方需要部署所有政治、法律、社会经济、财政和机构能力和可能性来定义这一目标。它还要求采取必要、有意义和有效的国内措施来实现这一目标。

从科学角度来看,这意味着要采取一切措施,到 2050 年实现全球 新西兰 WhatsApp 号码 零排放。这就要求在本十年内大幅减排,以确保在本世纪中叶实现全球净零排放的目标仍然可能。在此背景下,IPCC 指出,到 2030 年需要将排放量减少 50%。为了实现全球净零排放,那些根据其责任和能力有能力做到这一点的缔约方将需要在 2050 年之前实现净零目标,以便使可能需要更长时间的缔约方也能在 2050 年左右实现这一目标。这意味着,像澳大利亚这样能力强的国家需要更早、更大幅度地削减排放量,以确保全球目标仍然可以实现。

这符合联合国五个人权条约机构 2019 年发表的联合声明,该声明呼吁各国:

“为了……履行其人权义务,实现《巴黎协定》的目标,他们必须采取和执行旨在减少排放的政策,这些政策必须体现尽可能高的雄心(第四条第 3 款),增强气候适应力,并确保公共和私人投资符合低碳排放和气候适应型发展的道路”。

换句话说,《巴黎协定》第 2.1 条和第 4.3 条共同用于确定与气候变化有关的人权义务的实质。在这份声明中,他们进一步提到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早些时候(2018 年)的一份声明,该声明指出:

“人权机制在确保各国避免采取可能加速气候变化的措施,以及投入最大可用资源采取旨在缓解气候变化的措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履行人权义务需要各国以尽可能高的雄心水平 大幅加快气候行动。各国若不制定目标并按这一雄心水平减少排放,就无法防止气候变化造成的可预见的人权损害,从而违反了其义务。

这并不意味着委员会必须规定澳大利亚必须做什么或必须采取哪些具体措施。但是,委员会可以确定缓解措施是否经过应尽的审慎考虑,即这些措施是否合理且足以防止气候变化带来的风险,从而确保申请人享有人权。委员会可能发现被告已尽到应尽的审慎考虑设定了气候目标,也可能没有。然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委员会可以发现存在侵犯权利的行为,并要求被告为了“防止将来出现类似的侵权行为”重新审视其国内政策和计划以及监管和行政框架,以尽最大努力有效缓解气候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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