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谈判与其他多边环境谈判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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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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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谈判与其他多边环境谈判有何不同

Post by pappu6329 »

年巴黎会议提出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巴黎协定》是否代表了各方的共识,并将为未来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提供稳定的框架,还是掩盖了分歧,使关键问题悬而未决。二十五年来,各国几乎一直在进行谈判,通过了众多协议和文书:1992 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 年《京都议定书》、2001 年《马拉喀什协议》、2007 年《巴厘岛行动计划》、2009 年《哥本哈根协议》和 2010 年《坎昆协议》。三年后,随着《巴黎协定》和《巴黎规则手册》的通过,各国是否终于找到了一种方案,使它们能够花更少的时间进行谈判,花更多的时间实施?

毫不奇怪,迄今为止的答案是否定的。《巴黎协定》是一项重大成就。但它仍是一项正在进行的工作,七年前通过的协定并未让联合国气候变化制度走上更技术化、更少政治化的轨道,最近在沙姆沙伊赫结束的气候大会(COP27)进一步证明了这一点。尽管埃及东道主将该会议称为“实施缔约方会议”,但各国仍处于全面谈判模式。主要问题是是否按照脆弱国家的要求设立一个新的基金来应对气候变化造成的损失和损害。但有关缓解、适应和融资的问题也进行了激烈的谈判,而缓解问题是最后得到解决的问题之一。



当然,多边环境协定 (MEA) 应该是动态的,以便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 荷兰 WhatsApp 号码 知识和情况。因此,它们考虑持续谈判。然而,在其他环境制度中,这些持续谈判主要涉及监管问题——保护哪些物种、控制哪些其他化学品等等——而不是制度的基本架构,该架构由 MEA 建立,相对稳定。MEA 本质上是制度的宪法,尽管各国可能不时寻求修改它,但一般来说,它们的谈判都是按照 MEA 建立的治理体系进行的。

气候谈判各有不同。尽管《巴黎协定》早在 2015 年就已通过,但从某种意义上说,巴黎谈判从未停止;从本质上讲,七年后该协定仍在谈判中。部分原因是该协定通过“建设性模糊性”“解决”了某些问题,为各方争取有利于其立场的解释提供了机会。但即使《巴黎协定》相对明确——例如,消除了以附件为基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区分方法——对结果不满的各方仍不断寻求重启谈判。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巴黎协定》未能解决一些缔约方认为至关重要的问题,使得这些国家有必要进行进一步谈判——最明显的是,对于小岛国来说,需要为损失和损害提供资金。结果是,气候谈判从来没有多少定论,而且经常一遍又一遍地重新讨论同样的问题,使谈判进程具有“土拨鼠日”的性质。

COP27

所有这些动态在今年沙姆沙伊赫的 COP 会议上得到了充分展示。最初,COP27 计划是一次相当低调的会议,因为没有强制做出任何重要决定。《巴黎协定》已启动新一轮谈判,以制定巴黎运作的详细规则,但各国已在 2018 年的 COP24 上基本完成这些谈判,《巴黎规则手册》的剩余部分至少在理论上已于去年在格拉斯哥完成。格拉斯哥本身已启动了两个额外进程,一个是制定《巴黎协定》的“全球适应目标”;另一个是讨论损失和损害的融资。但这两项进程都是两年一次,因此沙姆沙伊赫的 COP27 不需要就它们做出决定。相反,它原本是格拉斯哥和明年迪拜缔约方大会之间的中转站——我们过去称之为“迷你缔约方大会”,与主要缔约方大会(例如 COP3、COP7、COP15、COP21 和 COP24)形成对比,这些主要缔约方大会分别通过了《京都议定书》、《马拉喀什协议》、《哥本哈根协议》、《巴黎协定》和《巴黎规则手册》。如前所述,埃及东道主将 COP27 称为“实施缔约方大会”,反映了该机制从谈判到实施的长期预期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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