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指令 MiFID II(2007 年通过的金融工具市场指令的修订版)自 2018 年 1 月 3 日起生效。这套规则的目的是提高欧盟金融市场的透明度以及更大程度的一体化。这些措施包括大幅扩大之前对金融交易和金融工具交易前和交易后透明度的要求,并从 2018 年 1 月 3 日起缩短报告期限。在我的博文中,我想特别关注“交易后透明度”这一主题,并仔细研究银行和金融机构实施该透明度所面临的挑战。
报告已完成的财务交易
自 2018 年 1 月 3 日起,欧盟的交易场所和投资公司有义务及时向欧盟国家监管机构 (NCA) 报告已完成金融交易的详细信息,例如有关执行交易者或执行原因的信息。涉及国家。为此,例如,有欧洲贸易存储库(European Trade Repository),简称Regis-TR。 NCA 已完成的金融交易的详细信息可在此处查看。
发布交易金融工具
欧盟的交易场所和投资公司也有义务公布有关已完成的金融交易和已售金融工具的详细信息。根据(欧盟)第 600/2014 号法规第 20 条和第 21 条,除了明确识别金融工具的信息外,还必须公布其交易量、交易价格和 脊医电子邮件地址 成交时间。本出版物通过 ESMA 注册金融工具参考数据系统(简称 FIRDS)发布。例如,您可以在此处查看股票或该股票的买入或卖出期权在哪个交易场所、通过哪家投资公司进行交易以及交易量。
数据提供服务
为了使交易场所和投资公司更容易遵守其报告和发布义务,MiFID II 定义了两项数据提供服务:
批准报告机制 (ARM) – MiFID II / MiFIR 规定的报告义务的报告机制
批准发布安排 (APA) – 一种用于实现场外交易后透明度的批准发布系统
各原籍国的国家能力管理局 (NCA) 颁发许可证,可在整个欧洲提供上述服务。在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负责此事。
您可以了解公司通过2014/65/EU 指令中提供的数据提供服务必须满足的要求。提前这么多,主要是为了避免服务提供商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可靠的安全机制。
以下数据提供服务要求也相关:
检查提交的商业信息的完整性。
识别所提供数据中的差距和明显错误。
如果信息不正确,则请求重新传输。
及时提供数据。
欧洲范围内的数据提供服务提供商是德意志交易所股份公司及其监管报告中心(RRH),除了 ARM 和 APA 服务外,还提供其他服务来满足 MiFID II 要求。其中包括为系统内部化者提供的服务,其 MiFID II 义务超出了投资公司的义务。
负有向各登记处或国家监管机构报告义务的公司报告和发布信息的途径
您应该记住以下几点:受监管的市场(交易所)、多边和有组织的交易系统(MTF、OTF)和系统内部化者必须始终报告交易的金融工具。其他公司如果是交易场所之外的金融工具卖方,或者是否进行所谓的委托报告(即为需要报告的交易对手进行报告),则必须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