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将详细阐述企业及其高管在吞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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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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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详细阐述企业及其高管在吞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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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月 24 日凌晨,俄罗斯军队入侵乌克兰,给平民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作为对这一公然违反《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行为的回应,欧盟、英国和美国对俄罗斯实施了大范围制裁。尽管这些制裁禁止了某些贸易,或冻结了俄罗斯银行和个人的资产,但并非所有欧盟、英国和美国公司都会停止与俄罗斯或俄罗斯(大部分)国有公司(如俄罗斯石油公司)的贸易、投资或合作。在这篇博文中,我们认为公司应该考虑撤回投资或商业活动,不仅要从道德和伦理的角度考虑,也要避免助长国际犯罪,否则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克里米亚之后与俄罗斯开展商业活动所面临的刑事责任风险,并考虑入侵乌克兰之后的近期活动。我们的分析基于国际刑法 (ICL) 下的刑事责任风险,重点关注 ICL 在荷兰法律秩序中的纳入和应用。这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荷兰法院已表现出愿意判处商人因其企业活动而犯下战争罪。

企业共谋

公司通常不是国际犯罪的直接实施者,但可以通过其商业活动协助犯罪。因此,公司官员或公司最有可能因次要责任而被起诉,这在刑事司法系统中被称为共谋或协助和教唆他人犯罪。

在国际刑事法院 (ICC) 面前,只有自然人,而非法人,才能被追究 柬埔寨资源 刑事责任。因此,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办公室 (OTP) 的重点将是协助实施国际犯罪的企业高管。《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25(3)(c) 条规定,协助、教唆或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或企图实施犯罪,以及《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25(3)(d) 条规定,以任何其他方式协助实施或企图实施犯罪,可能为企业在乌克兰领土上实施国际犯罪的犯罪共谋行为提供途径。然而,将国际刑事法院共犯制度应用于公司存在几个问题:(i)《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没有规定法人的刑事责任;(ii)《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25(3)(c) 条备受争议的高心理要素标准;(iii)《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25(3)(c) 条对行为要素所需的因果关系缺乏明确规定;(iv)国际刑事法院缺乏对公司行为人的起诉,检察官办公室也缺乏资源。因此,考虑在国家司法管辖区进行起诉可能更为可行。

荷兰是针对与俄罗斯有贸易往来的公司提起刑事共谋投诉的一个严肃选择,因为该国在这一领域有着相对稳固的实践,商人 Kouwenhoven 和 Van Anraat 因协助战争罪被定罪就是明证。根据荷兰刑法典(DPC) 第 48 条,对于共谋,需要证明两个要素:行为和精神要素。在Kouwenhoven一案中,上诉法院 Q根据行为要素认定,Kouwenhoven 通过提供武器等方式对 RUF 叛军战争罪做出了“必要贡献”,根据Sluiter 和 Yau的说法,使用了几乎“无因共谋”的标准。在Van Anraat 一案中,上诉法院认定他在向伊拉克提供生产化学武器的物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上诉法院在第 12.4和12.5 条中裁定,不需要证明协助是不可或缺的,也不需要证明对主要罪行做出了足够的因果贡献。只要同谋的协助促进了犯罪或便利了犯罪的实施,就足够了,更深入的论述见Sluiter and Yau 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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