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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他能够从这一陈述中得出足够明确的规则

Posted: Sun Mar 23, 2025 3:08 am
by roseline371274
事实上,Taricco I 规则“本身”(同上)和“《欧盟运作条约》第 325 条第 1 和第 2 款”(同上)——即欧洲法院以此为基础推出 Taricco I 规则的条约规定——都具有根本性的“确定性缺陷”(判决 115/2018,第11 段),这完全阻碍了 Taricco I 规则的适用。事实上,Taricco I 规则“在定义其可适用的‘大量案件’时具有不可弥补的不确定性,因为刑事法官没有任何适用法律的标准,”(判决 115/2018,第 11 段)。并且,“甚至在此之前,就此处相关而言,《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325 条仍未确定,因为其文本不允许个人预见‘塔里科规则’的有效性”(同上。

这种确定性的缺乏具有双重意义,它剥夺了规范对象对其行为的刑事后果的可预见性的确定性,以及对司法活动的法律必要性的符合性,而这种符合性只有通过制定充分定义并可供适用的规则才有可能实现。接下来是对刑法中确定性原则的核心地位的颂扬,正如之前故事中最细心的评论家所观察到的,这一原则在宪法法院的“内部”法理中并不常见,但在本案中却遭到了额外的惩罚,强调了这种解读与大陆法律传统的联系。

宪法法院之所以不愿意走简约主义的道路,而是评估问题的各个方面, 包括那些涉及遵守确定性原则的方面,这可能是有充分理由的,尽管确定当事人的诉讼追溯效力足以解决悬而未决的问题。正如我们所见,Taricco II 规则规定由国家法官进 斯里兰卡号码数据 行筛选,以评估是否遵守确定性原则。通过这种审查,该规则可以起到委托普通法官评估联盟法律与法律体系最高原则是否兼容的作用。这样,与法律体系最高原则的兼容性审查就会蔓延,违反宪法法院关于反限制判例的少数几个固定点之一,即这种控制的严格集中性质。宪法法院在本裁决中坚定地重申,其“专属任务是确定联盟法律是否与宪法秩序的最高原则、特别是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相冲突”(裁决 115/2018,第 8 点),这不仅重申了初步参考命令中已经陈述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