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研讨会:欧洲的法治与司法独立
Posted: Sat Mar 22, 2025 5:32 am
罗伯特·斯帕诺主席关于法治的文章自成立以来一直是富有成果的思想和灵感的源泉,他采用了《欧洲人权公约》的“北极星”作为比喻。法治如同指引航向的星星,指导着《公约》各项条款的司法解释,也规范着斯特拉斯堡法院与卢森堡法院之间的关系。
法治曾经不过是学术界使用的一个表述,突出体现在 1885 年首次出版的 AV Dicey 的开创性著作《宪法之法》中。从那时起,有关该主题的文献已变得浩如烟海。然而,法治的含义却非常难以捉摸;在这个问题上,尚无共识,至少没有总体共识。但如果我们抛弃哲学和教义的方法,而采取基于《公约》和欧盟条约的司法解释的法律方法,我们的理解就会变得更容易。从这个角度来看,根 哈萨克斯坦号码数据 据斯帕诺主席所引用的判例,我们可以说,欧洲多元化的宪法秩序拒绝“薄弱”的法治理论。这一概念比国家权力必须依据按照既定程序制定的、不溯及既往的法律来行使的想法更为广泛。这种“薄弱”理论主导了十九世纪的自由宪政主义。但法治的薄弱意义已为二十世纪的自由民主所不满。
我们的民主国家不能接受这个“薄弱”的版本。当代欧洲宪政的基石是保障人的尊严,这是大量基本权利的突出基础。这套权利的主要必然结果是多元化和开放社会。许多欧洲国家宪法的这一共同启发体现在《欧洲人权公约》和《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中。
这种文化、政治和司法背景使得欧洲法院将法治与民主和基本权利联系起来。法治要求的不仅仅是法律确定性(但这仍然很重要)。斯特拉斯堡法院表示,法治是“有效和有意义的民主的基础”之一,并且它还确定了法治、民主和言论自由之间的直接联系。
根据《欧洲联盟条约》第2条的规定,法治与民主相联系,并且根据两院的判例,法治是保障基本权利、避免暴政的必要条件。没有法治,民主就会受到威胁,甚至几乎不可能实现。民主与法治共同对抗暴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