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司法分歧可能成为明天的司法一致
Posted: Sat Mar 22, 2025 5:17 am
从定义上来说,通过判决进行司法对话是一个需要时间的过程,任何一个快照都不一定能反映该对话的质量或有效性。一般来说,与国内上级法院在处理方式上的差异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通过后续判决自行解决。因此,。总之,加强与国家法院的这种对话是法院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作为法院院长任期内的首要任务。由于国家法官是我们在公约体系中的关键合作伙伴,因此毋庸置疑,他们的独立性至关重要,不仅对于有关国家的法治,而且对于欧洲公约体系本身也是如此。
总检察长乔瓦尼·皮特鲁泽拉 (Giovanni Pitruzzella) 强调,法治原则“极其难以捉摸”。然而,正如他在一篇鼓舞人心的文章中雄辩地明确指出的那样,“没有法治,民主就会面临危险或几乎不可能实现。”民主与法治共同对抗暴政”。他阐明了法治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密切理论联系,并进一步明确指出“除非......法官独立、公正,否则任命法官毫无意义;如果不是这样,那么他们的决定就和受审查机构自己做出的决定一样没有价值”。
我的好朋友拉斐尔·萨巴托 (Raffaele Sabato) 法官重点研究了可能 日本号码数据 构成司法界法治“工具包”的要素(正如他所说)。他和我一起呼吁斯特拉斯堡和卢森堡法院的“共生”判例法保持一致性。他暗示了在斯特拉斯堡法院的判例法中发展法官主观独立权利的可能性,我的前任院长利诺斯-亚历山大·西西里亚诺斯(Linos-Alexandre Sicilianos)在巴卡诉匈牙利(Baka v Hungary)一案中发表的备受争议的同意意见中已经表达了这一观点。萨巴托法官拥有丰富的司法经验,自他当选法官以来,我一直与他密切合作,我知道,他的智慧和强烈的正义感,尽管伴随着固有的实用主义,仍然要求人们仔细审视他对司法独立的看法。根据我对《公约》下法治的三维性的推断,他非常恰当地得出结论:“只有通过透明、民主和无党派的机制来保证法官的任命和专业地位,欧洲法官共同体才能存在,最好是通过司法自治来维护权力分立。”
法治原则是宪政民主的核心结构支柱之一,事实上,正如斯特拉斯堡法院所解释的那样,在公约体系中,它是“欧洲公共秩序的基本组成部分”。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必须理解司法独立的重要性。这是一个生存问题,是欧洲的基础问题。
因此,我的结论是:维护我们的独立性,公正地、依法裁决每一个案件,永远不要屈服于任何形式的外部压力,这是我们庄严的职责,也是欧洲法官共同体每一个成员的职责,无论是国内的还是国际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三权分立体制下,以冷静的头脑和勇敢的心履行自己的职责,为欧洲人民服务,伸张正义。
总检察长乔瓦尼·皮特鲁泽拉 (Giovanni Pitruzzella) 强调,法治原则“极其难以捉摸”。然而,正如他在一篇鼓舞人心的文章中雄辩地明确指出的那样,“没有法治,民主就会面临危险或几乎不可能实现。”民主与法治共同对抗暴政”。他阐明了法治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密切理论联系,并进一步明确指出“除非......法官独立、公正,否则任命法官毫无意义;如果不是这样,那么他们的决定就和受审查机构自己做出的决定一样没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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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的结论是:维护我们的独立性,公正地、依法裁决每一个案件,永远不要屈服于任何形式的外部压力,这是我们庄严的职责,也是欧洲法官共同体每一个成员的职责,无论是国内的还是国际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三权分立体制下,以冷静的头脑和勇敢的心履行自己的职责,为欧洲人民服务,伸张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