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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司法制度的扩散和新的复杂性

Posted: Sun Mar 02, 2025 7:03 am
by pappu6329
虽然 Alter、Gathii 和 Helfer 探讨了三个地区背景下的法院设计的特殊性,但他们的文章却直截了当地指出了一个观点:它表明,在当今的“后核扩散”时代,国际法院和法庭的格局变得多么多样化和复杂。当然,今天每个人都承认,国际法院、国际海底法法庭、欧洲人权法院等已经加入了“新法院”的行列。但我不太确定,是否有足够多的主流国际律师在争端解决领域工作,他们真的在遵循这一见解:如此多的学科研究(我当然不会排除自己)仍然集中在“惯犯”身上;而且,除了人权之外,关于欧洲以外的地区法院的研究仍然非常少。 (在ppl.nl 数据库中尝试搜索“EACJ” – 只会出现两个条目。并且,如果Dapo Akande 在他的某个琐事竞赛中提出这个问题,或者,如果 EJIL : Talk !的读者中有多少人能够在国际法酒吧智力竞赛中说出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法庭或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法院的所在地,那么他们能说出多少个?)在此背景下,Alter、Gathii 和 Helfer 的学术研究 – 包括但不限于他们目前的 EJIL 文章 – 令人大开眼界,因为它认真对待那些鲜为人知的法庭。也许不仅如此:本文以及 Alter 和 Helfer 早期关于安第斯法庭的研究可能表明,为了研究当今与国际法庭有关的更重要的发展,我们应该 比利时 WhatsApp 号码数据库 关注阿布贾、阿鲁沙和基多,而不是斯特拉斯堡、日内瓦或海牙。

决定“遏制法庭”成败的因素

这篇文章令人大开眼界的另一个原因是,它对影响“法院反弹”或“法院遏制”三种情况的因素进行了详细的实证研究;这是它的主要贡献,它确实将为其他地方的反弹研究“提供重要的指导方针”。正如作者在文章结尾处所指出的那样:

“成功的政府制裁努力取决于两个因素——社区秘书处决定遵循或规避需要与非国家行为者协商的程序,以及支持法院的人权组织和律师协会的动员策略”。

由于没有亲眼看到这些证据,我只能表达对特定因素相关性的直觉。其中一种直觉是惊讶——对没有被采纳的内容感到惊讶。而没有被采纳的有两个考虑因素我原本以为会很重要,或者至少会更突出:

(i)时间/机构接受度是首要考虑因素:这三个法院在成立或重大改革后不久就做出了裁决,但均遭到强烈反对:坎贝尔案是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法庭的“首例重大案件”;曼纳案是“根据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法院 2005 年新议定书”“首批提交该法院的人权诉讼案之一”;尼永奥案是“该法院管辖权范围内的第一起[东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法院]裁决”。当然,书中也提到了这些诉讼的新颖性,但令我惊讶的是,作者们对此的关注度之低。原因之一可能是,由于这三个机构当时“都是年轻机构”,它们的新颖性无法解释三者之间的差异。但当我试图从这三个案例研究中概括出更广泛的观点时,我认为时间/机构接受度会相当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