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JIL 辩论回复 Thirlway我不是站在法官的角度思考问题
Posted: Sun Mar 02, 2025 6:48 am
成为瑟尔韦教授这样知名作家在高曝光率的在线博客平台上公开反驳的对象,可能是对“熬夜”的人所能得到的最丰厚的回报。这也为一个人的工作提供了一个更好的命运,远比当今学术界病态多产的场景中大多数学术成果被遗忘和漠不关心要好得多。这就是为什么我非常感谢瑟尔韦教授对我的文章的评论。我们这些年来反复的公开辩论(另一个例子,见此处)提醒我,我们在许多兴趣领域(来源、国际争端解决、责任等)方面是共同的,但也证实了我们的观点根本——谢天谢地——无法调和。在这个简短的回应中,我想恭敬地表明,我们在与来源和解释相关的法律论证结构(1)以及国际法学术的目的(2)上的观点存在分歧。
通过反对性来拯救法院
我曾在《欧洲国际法学刊》上详细阐述过国际法院(下称“ICJ”或“法院”)对“南极捕 白俄罗斯 WhatsApp 号码数据库 鲸案”的判决,瑟尔韦教授对此表示质疑,对此的解读可概括如下:法院为了根据日本同意国际捕鲸委员会的决议来解释《捕鲸公约》第八条中的“科学方法”概念,而校准了国际捕鲸委员会决议的解释价值,从而模糊了来源理论和解释理论(以及与它们相关的法律论证模式)之间的界限。
我认为没有必要在这里重复这一说法。为了简短地回应,我只需强调一下,我对判决的解读是基于我对两种学说的长期区分——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两套论证模式,即来源和解释。虽然来源规定的法律推理模式的应用本身就是一种解释性质,但我长期以来一直认为,法律确定(来源)和内容确定(解释)之间的区别构成了从启蒙运动中继承下来的一种现代核心二分法,这种二分法至少在两个世纪以来一直影响着国际法律论证。在我看来,这种二分法也是整个国际法自指基础的核心(见此处)。这并不意味着这种二分法是好是坏,而更简单地说,它深深地、持续地渗透到国际法律思想和实践中,同时也为审查法律推理提供了一个有用的分析类别。根据我在本文中讨论的文章中提出的论点,法院在捕鲸案中对这两种论证模式之间界限的模糊,构成了自启蒙运动以来国际法律论证中最基本的举措之一的 — — 相当不引人注目的 — — 变体。
话虽如此,我对瑟尔韦教授所批评的法院捕鲸案判决的解读,绝不是要哀叹法院缺乏严谨性或无视上述来源与解释之间的区别。事实上,我从未觉得有必要成为这些现代辩论手段的捍卫者,更不用说法律确定(来源)与内容确定(解释)之间的区别了。在我看来,只要辩论结构能够说服所有援引它们的人,国际律师的监管项目就可以走他们认为合适和令人信服的任何辩论路线。然而,我仍然不相信瑟尔韦教授在其反驳中将国际捕鲸委员会决议的解释权重问题简化为可反对性问题。在传统的国际法方法中——他一直声称自己既是这种方法的继承者,又是这种方法的拥护者——在确定对一项文书的解释权重时,可反对性几乎不起作用,更不用说该文书可能具有的约束力了。从这个意义上说,我认为瑟尔韦教授高估了可反对性在主流国际法和法院推理中的地位。
通过反对性来拯救法院
我曾在《欧洲国际法学刊》上详细阐述过国际法院(下称“ICJ”或“法院”)对“南极捕 白俄罗斯 WhatsApp 号码数据库 鲸案”的判决,瑟尔韦教授对此表示质疑,对此的解读可概括如下:法院为了根据日本同意国际捕鲸委员会的决议来解释《捕鲸公约》第八条中的“科学方法”概念,而校准了国际捕鲸委员会决议的解释价值,从而模糊了来源理论和解释理论(以及与它们相关的法律论证模式)之间的界限。
我认为没有必要在这里重复这一说法。为了简短地回应,我只需强调一下,我对判决的解读是基于我对两种学说的长期区分——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两套论证模式,即来源和解释。虽然来源规定的法律推理模式的应用本身就是一种解释性质,但我长期以来一直认为,法律确定(来源)和内容确定(解释)之间的区别构成了从启蒙运动中继承下来的一种现代核心二分法,这种二分法至少在两个世纪以来一直影响着国际法律论证。在我看来,这种二分法也是整个国际法自指基础的核心(见此处)。这并不意味着这种二分法是好是坏,而更简单地说,它深深地、持续地渗透到国际法律思想和实践中,同时也为审查法律推理提供了一个有用的分析类别。根据我在本文中讨论的文章中提出的论点,法院在捕鲸案中对这两种论证模式之间界限的模糊,构成了自启蒙运动以来国际法律论证中最基本的举措之一的 — — 相当不引人注目的 — — 变体。
话虽如此,我对瑟尔韦教授所批评的法院捕鲸案判决的解读,绝不是要哀叹法院缺乏严谨性或无视上述来源与解释之间的区别。事实上,我从未觉得有必要成为这些现代辩论手段的捍卫者,更不用说法律确定(来源)与内容确定(解释)之间的区别了。在我看来,只要辩论结构能够说服所有援引它们的人,国际律师的监管项目就可以走他们认为合适和令人信服的任何辩论路线。然而,我仍然不相信瑟尔韦教授在其反驳中将国际捕鲸委员会决议的解释权重问题简化为可反对性问题。在传统的国际法方法中——他一直声称自己既是这种方法的继承者,又是这种方法的拥护者——在确定对一项文书的解释权重时,可反对性几乎不起作用,更不用说该文书可能具有的约束力了。从这个意义上说,我认为瑟尔韦教授高估了可反对性在主流国际法和法院推理中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