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罗马外交会议的起草者同样接受了这
Posted: Sat Feb 22, 2025 4:56 am
本巴案中所涉及的责任形式是指挥责任。这是一项历史悠久的原则,根植于军事司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事实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将其描述为“适用于国际和非国际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范”。指挥责任原则承认战争的可怕后果,因此对同意领导他人使用致命武装力量的军官施加了额外的注意义务。在二战后及以后的法庭判决中,指挥责任被视为一种特殊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刑事疏忽的证据将支持对领导人的国际罪行定罪。
1998 一原则(事实上,他们将其扩展至涵盖“其他上级”)。关于军事领导人,《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28(a)条规定:
(a) 军事指挥官或实际担任军事指挥官的人,对于在其实际指挥和控制下或实际授权和控制下的部队,因未能适当控制这些部队而犯下本法院管辖权范围内的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前提是:
(一)该军事指挥官或个人知道或者根据当时的情况应当知道该部队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此类罪行;并且
(二) 该军事指挥官或个人未在其权力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和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制止其行为,或将此事提交主管当局进行调查和起诉。
Bemba 案的审判判决依据该条款作为定罪依据。但上诉分庭多数派推翻了这一判决,其判决依据的是其对第 28(a)(ii) 条的解释。上诉分庭的重点不是“全部”一词,而是对“必要”和“合理”的被告友好解释。例如,上诉判决第 170 段未引用任何权威性内容:“指挥官在决定采取哪些措施时,可以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同时牢记其预防和制止下属犯罪的总体责任。”这种措辞体现了高度的尊重,这是一种事后裁决程序似乎很少能超越的规律性假设。
人们可能认为,可以通过列出一份应采取的措施清单来推翻这一假设,以此确定 巴哈马 WhatsApp 号码 被告是否没有尽其所能阻止其部队的犯罪行为。事实上,Bemba 案的审判判决就是这样做的。但上诉分庭反对,认为任何此类清单都是不公平的,没有通知被告会考虑这些可能性。上诉多数人对强加给军事领导人额外注意义务的原则的道德根源毫不在意,因此将指挥责任变成了一种效果不大的警告,一种太容易被推卸的法律负担。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国际犯罪被判定为没有可识别的肇事者,是他们自己犯下的罪行。当然,这些罪行是某些人干的。但除了高级官员自己犯下恶行的罕见情况外,强奸、抢劫和其他暴行的实际实施者永远不会出现在海牙。因为国际刑事法庭的职责不是惩罚每一个违反国际法的战斗人员,而且无论如何,缔约国不会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供进行此类大规模起诉所需的资源。相反,在授予“对犯下最严重国际关注罪行的人”管辖权时,《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敦促起诉那些引导他人犯罪、非法纵容他人实际犯下此类罪行的人。通过削弱法律可以追究承担高级职务的人——例如某一政党的“军事部门”的“总司令”——的责任的原则,法庭削弱了国际刑事司法的规范力量。
周五对Bemba案的判决并非空穴来风。我同样想到了检察官诉加丹加案。正如我在2016 年的一章(第 266 页)中讨论的那样,国际刑事法院分庭承认非法招募和使用未成年儿童的行为猖獗,但根据法定的责任模式,没有判定任何被告领导人对这些战争罪行负责。巴黎大学教授 Pierre-Marie Dupuy 也同样将国际法院的结论称为“不受惩罚的罪行”,即巴尔干地区确实发生了种族灭绝,但没有一个国家对此负责。总之,这些裁决表明,国际法院不再追求高层责任,而是转向了一种承认(遗憾地)犯罪行为,但不追究任何可识别的法人的责任的法理。后一种结果既没有威慑也没有惩罚,而且大大减少了补救的途径。这与20世纪90年代国际刑事司法复兴所基于的问责承诺相去甚远。
1998 一原则(事实上,他们将其扩展至涵盖“其他上级”)。关于军事领导人,《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28(a)条规定:
(a) 军事指挥官或实际担任军事指挥官的人,对于在其实际指挥和控制下或实际授权和控制下的部队,因未能适当控制这些部队而犯下本法院管辖权范围内的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前提是:
(一)该军事指挥官或个人知道或者根据当时的情况应当知道该部队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此类罪行;并且
(二) 该军事指挥官或个人未在其权力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和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制止其行为,或将此事提交主管当局进行调查和起诉。
Bemba 案的审判判决依据该条款作为定罪依据。但上诉分庭多数派推翻了这一判决,其判决依据的是其对第 28(a)(ii) 条的解释。上诉分庭的重点不是“全部”一词,而是对“必要”和“合理”的被告友好解释。例如,上诉判决第 170 段未引用任何权威性内容:“指挥官在决定采取哪些措施时,可以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同时牢记其预防和制止下属犯罪的总体责任。”这种措辞体现了高度的尊重,这是一种事后裁决程序似乎很少能超越的规律性假设。
人们可能认为,可以通过列出一份应采取的措施清单来推翻这一假设,以此确定 巴哈马 WhatsApp 号码 被告是否没有尽其所能阻止其部队的犯罪行为。事实上,Bemba 案的审判判决就是这样做的。但上诉分庭反对,认为任何此类清单都是不公平的,没有通知被告会考虑这些可能性。上诉多数人对强加给军事领导人额外注意义务的原则的道德根源毫不在意,因此将指挥责任变成了一种效果不大的警告,一种太容易被推卸的法律负担。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国际犯罪被判定为没有可识别的肇事者,是他们自己犯下的罪行。当然,这些罪行是某些人干的。但除了高级官员自己犯下恶行的罕见情况外,强奸、抢劫和其他暴行的实际实施者永远不会出现在海牙。因为国际刑事法庭的职责不是惩罚每一个违反国际法的战斗人员,而且无论如何,缔约国不会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供进行此类大规模起诉所需的资源。相反,在授予“对犯下最严重国际关注罪行的人”管辖权时,《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敦促起诉那些引导他人犯罪、非法纵容他人实际犯下此类罪行的人。通过削弱法律可以追究承担高级职务的人——例如某一政党的“军事部门”的“总司令”——的责任的原则,法庭削弱了国际刑事司法的规范力量。
周五对Bemba案的判决并非空穴来风。我同样想到了检察官诉加丹加案。正如我在2016 年的一章(第 266 页)中讨论的那样,国际刑事法院分庭承认非法招募和使用未成年儿童的行为猖獗,但根据法定的责任模式,没有判定任何被告领导人对这些战争罪行负责。巴黎大学教授 Pierre-Marie Dupuy 也同样将国际法院的结论称为“不受惩罚的罪行”,即巴尔干地区确实发生了种族灭绝,但没有一个国家对此负责。总之,这些裁决表明,国际法院不再追求高层责任,而是转向了一种承认(遗憾地)犯罪行为,但不追究任何可识别的法人的责任的法理。后一种结果既没有威慑也没有惩罚,而且大大减少了补救的途径。这与20世纪90年代国际刑事司法复兴所基于的问责承诺相去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