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灭绝罪的拟议定义向前迈出的重要一步
Posted: Sat Feb 22, 2025 4:44 am
但我们的星球还能等待吗?
上周,一个独立专家小组(“IEP”)公布了一份关于生态灭绝的拟议定义,称其可能被列为第五种国际罪行,并将被添加到《罗马规约》中。
在《罗马规约》中引入这样的定义,将环境犯罪与“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放在同等地位,可能是朝着追究环境损害责任迈出的一大步。这一发展的重要性还在于它的象征价值,以及将某些行为宣布为犯罪行为所固有的变革性质。正如 IEP 联合主席 Philippe Sands 教授所解释的那样:“对我来说,这项倡议最重要的一点是,它是改变公众意识的更广泛过程的一部分,认识到我们与环境之间存在着关系,我们的福祉依赖于环境的福祉,我们必须使用各种手段,包括政治、外交和法律手段,来实现对环境的保护。”
拟议的定义已引发了有关定义各个方面和组成部分的热烈讨论(见此处、此处、此处和此处)。然而,无论缔约国最 奥地利 WhatsApp 号码 终采用何种措辞,都可以假设,修改《罗马规约》以将生态灭绝罪纳入其中并非易事,至少可以说,因为难以就该定义建立广泛的政治支持和全球合作。此外,即使三分之二的缔约国同意按照《罗马规约》第 121(3) 条的要求修改《规约》 ,实现这一目标也可能需要时间。当被问及时,桑兹教授估计,修改《规约》以将拟议的生态灭绝罪纳入其中“大约需要五到五十年”。此外,该修正案很可能不会追溯适用,而且根据《罗马规约》第 121(5) 条,该修正案只对接受修正案的缔约国生效。
相反,正如我在其他地方所解释的那样,国际刑事法院和《罗马规约》中已经列出的核心罪行可能在适当的情况下暂时提供现成的解决方案。正如凯·安博斯教授在他的帖子中提到的那样:“在判例法中进一步发展现有国际核心罪行中具有环境成分的要素,以及生态灭绝定义草案部分借鉴的要素,可以说更为明智,尤其是从实践角度来看。”
毫无疑问,《罗马规约》所列核心罪行的措辞对和平时期起诉环境犯罪构成了若干重大障碍。此外,还应记住,作为国际刑法渊源,《罗马规约》受“法无明文不为罪”原则的约束(见《罗马规约》第 22(2) 条和国际刑事法院《犯罪要件》第 7(1) 条关于危害人类罪的规定)。因此,任何试图将现有罪行范围扩大到涵盖环境损害的尝试都应谨慎审查。
上周,一个独立专家小组(“IEP”)公布了一份关于生态灭绝的拟议定义,称其可能被列为第五种国际罪行,并将被添加到《罗马规约》中。
在《罗马规约》中引入这样的定义,将环境犯罪与“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放在同等地位,可能是朝着追究环境损害责任迈出的一大步。这一发展的重要性还在于它的象征价值,以及将某些行为宣布为犯罪行为所固有的变革性质。正如 IEP 联合主席 Philippe Sands 教授所解释的那样:“对我来说,这项倡议最重要的一点是,它是改变公众意识的更广泛过程的一部分,认识到我们与环境之间存在着关系,我们的福祉依赖于环境的福祉,我们必须使用各种手段,包括政治、外交和法律手段,来实现对环境的保护。”
拟议的定义已引发了有关定义各个方面和组成部分的热烈讨论(见此处、此处、此处和此处)。然而,无论缔约国最 奥地利 WhatsApp 号码 终采用何种措辞,都可以假设,修改《罗马规约》以将生态灭绝罪纳入其中并非易事,至少可以说,因为难以就该定义建立广泛的政治支持和全球合作。此外,即使三分之二的缔约国同意按照《罗马规约》第 121(3) 条的要求修改《规约》 ,实现这一目标也可能需要时间。当被问及时,桑兹教授估计,修改《规约》以将拟议的生态灭绝罪纳入其中“大约需要五到五十年”。此外,该修正案很可能不会追溯适用,而且根据《罗马规约》第 121(5) 条,该修正案只对接受修正案的缔约国生效。
相反,正如我在其他地方所解释的那样,国际刑事法院和《罗马规约》中已经列出的核心罪行可能在适当的情况下暂时提供现成的解决方案。正如凯·安博斯教授在他的帖子中提到的那样:“在判例法中进一步发展现有国际核心罪行中具有环境成分的要素,以及生态灭绝定义草案部分借鉴的要素,可以说更为明智,尤其是从实践角度来看。”
毫无疑问,《罗马规约》所列核心罪行的措辞对和平时期起诉环境犯罪构成了若干重大障碍。此外,还应记住,作为国际刑法渊源,《罗马规约》受“法无明文不为罪”原则的约束(见《罗马规约》第 22(2) 条和国际刑事法院《犯罪要件》第 7(1) 条关于危害人类罪的规定)。因此,任何试图将现有罪行范围扩大到涵盖环境损害的尝试都应谨慎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