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 11-13 条规定的国家间程序在 2018 年 3 月至 4 月启动之前已搁置了 50 多年,当时启动了三起国家间来文,即卡塔尔诉沙特阿拉伯王国(2018 年)、卡塔尔诉阿拉伯联合酋长国(2018 年)和巴勒斯坦诉以色列(2018 年)。这是首次向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提交三起国家间来文。
ICERD 的国家间程序在两个机构面前展开。根据第 11 条,消除种族歧视 土耳其 WhatsApp 号码 委员会 (CERD) 对管辖权和可受理性的初步问题作出决定。如果 CERD 驳回这些初步反对意见,委员会主席将任命一个由五人组成的特设调解委员会,负责审查来文中提出的实质性问题,并向有关缔约国提供斡旋,以达成问题的友好解决方案。正如本博客的读者所记得的,CERD 迄今为止对这三起案件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都做出了积极裁决(见Keane、Eiken和Eiken)。因此,成立了三个特设调解委员会(在此处讨论)。
2022 年 5 月 4 日至 5 日,巴勒斯坦诉以色列案特设调解委员会举行了首次面对面会议,并公布了《议事规则》(可在此处查阅)。我们可能还记得,前两起国家间通信,即卡塔尔诉沙特阿拉伯王国和卡塔尔诉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任命了一个特设调解委员会,但未通过议事规则,随后这些规则就被废止了。因此,对于在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前进行国家间通信,我们处于未知领域。2022 年规则是第一部规范人权条约中调解机构的工作方法和职能的规则,其中包含许多值得评论的有趣观点。
《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议事规则》第 11 条
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 10(1) 条,委员会应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1986 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通过了其规则,其中包括“缔约国根据第 11 条提出的来文”(第十六部分,第 69-71 条)。然而,当卡塔尔和巴勒斯坦于 2018 年 3 月至 4 月首次启动该机制时,这些规则的漏洞显而易见。例如,虽然第十六部分的标题提到了第 11 条,但这些规则仅适用于第 11(1) 条,即一个缔约国首次提出来文,表示它认为另一个缔约国没有执行《公约》的规定。对于委员会根据第 11(2)-(5) 条进行的后续听证和决策,根本没有任何规则。这促使委员会于2019年4月发布了新的“根据第11条进行听证会的议事规则”(《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委员会报告(2019)》,联合国文件A/74/18,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