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用尽了很多国际法律补救措施除了最重要的
Posted: Thu Feb 20, 2025 10:23 am
在这种现实下,‘隐形的国际律师团体’今天难道不应该更加努力,恢复基于气候变化的国家、地区或国际诉讼、裁决和仲裁,以实现全球 70% 的国家充分履行气候承诺,并实际监测和执行所有气候承诺?虽然有些人可能认为强制性执法的泛滥可能与《巴黎协定》的刻意设计相悖,但过去几年,基于气候变化的国内诉讼急剧增加; 向人权条约机构提交的基于气候变化的请愿书也随之增加;菲律宾宪法人权委员会 2019 年 发布的一份报告得出结论,碳巨头(全球 47 家最大的化石燃料公司)可能因侵犯人权而被追究法律责任;以及关于如何将国际仲裁用于基于气候变化或与气候变化相关的争端的各种意见(见此处、此处、此处、此处、此处、此处、此处等),特别是关于质疑国家和企业的多项单独的缓解和适应政策和战略的充分性或适当性以及这些政策和战略对人口的影响。显然,对于气候变化相关争端,一条:让各国迅速采取行动,真诚谈判,并充分履行《巴黎协定》的目标。通常提出的理由是《巴黎协定》的这一部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不能在任何 波兰 WhatsApp 号码 地方受到任何法律强制执行。但真的是这样吗?虽然人们可以合理地认为,各国根据《巴黎协定》设定的国家自主贡献 (NDC) 并不是硬性的法律承诺(正如 Jorge Vinuales 在此博客此处、此处和此处中正确指出的那样),但正如其他人所言(此处、此处和此处),有关透明度、报告和问责制的各种其他程序 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巴黎协定》条约文本中缺乏明确的法律制裁或惩罚性后果,可以说,这强化、鼓舞和赋予了缔约方会议谈判中的“顽固分子”权力,他们可以采取极端立场来推迟达成实施《巴黎协定》的决定。
至少,我认为,即使在《巴黎协定》的硬性条款和软性条款中,也交织着一项独立的(习惯性的)国际法律义务,即真诚谈判,这可能是承担国际或国家责任的实质性基础。这项义务与气候目标的具体实现无关,而是指各国确保实施《巴黎协定》的谈判仍然有意义的诚意义务。这将直接质疑,坚持维持《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下的结转信用额的立场是否仍能让谈判有意义,以实现《巴黎协定》第 6 条下的国际碳交易体系。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评估《巴黎协定》文本(尤其是第 6 条)以及《协定》的目标和宗旨以及《协定》中的各种嵌入义务,以符合国际法院最近确定是否存在国际法律谈判义务的测试,该测试在其2018 年的《谈判进入太平洋的义务(玻利维亚诉智利)》判决中阐明:
“……若要有在协议基础上进行谈判的义务,双方使用的条款、谈判主题和条件必须表明双方有受法律约束的意图。在没有明确条款表明存在法律承诺的情况下,这一意图可在对所有证据进行客观审查的基础上确定。
至少,我认为,即使在《巴黎协定》的硬性条款和软性条款中,也交织着一项独立的(习惯性的)国际法律义务,即真诚谈判,这可能是承担国际或国家责任的实质性基础。这项义务与气候目标的具体实现无关,而是指各国确保实施《巴黎协定》的谈判仍然有意义的诚意义务。这将直接质疑,坚持维持《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下的结转信用额的立场是否仍能让谈判有意义,以实现《巴黎协定》第 6 条下的国际碳交易体系。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评估《巴黎协定》文本(尤其是第 6 条)以及《协定》的目标和宗旨以及《协定》中的各种嵌入义务,以符合国际法院最近确定是否存在国际法律谈判义务的测试,该测试在其2018 年的《谈判进入太平洋的义务(玻利维亚诉智利)》判决中阐明:
“……若要有在协议基础上进行谈判的义务,双方使用的条款、谈判主题和条件必须表明双方有受法律约束的意图。在没有明确条款表明存在法律承诺的情况下,这一意图可在对所有证据进行客观审查的基础上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