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的市场替代论对范围排放的可诉性构成威胁
Posted: Thu Feb 20, 2025 8:31 am
2024 年 11 月 12 日,海牙上诉法院推翻了海牙地方法院在Milieudefensie et al. v. Shell 案中的判决。虽然一些法律推理的要素与地方法院的判决保持一致,但也存在明显的变化。例如,上诉法院重申,壳牌有责任采取措施应对危险的气候变化。这一义务源于国际人权框架(第 7.17 段)和非成文的社会标准(第 7.24 段)。法院承认这一责任既具有追溯力,又具有前瞻性,承认像壳牌这样的公司对气候变化做出了重大贡献,并有能力应对这一问题(第 7.24 段)。然而,上诉法院与地方法院的判决不同,没有对范围 1、2 和 3 的排放实施特定的百分比减排(第 7.63-7.111 段)。
在本分析中,我重点关注市场替代论点,该论点认为,如果被起诉的公司不提供满足市场需求所需的化石燃料生产,则另一家公司将提供该生产(Laniyan 2024: 47)。法院接受了这一论点,以此作为否定申请人要求减少范围 3 排放(与壳牌产品的最终用途相关的排放,例如消费者的燃料燃烧)的充分利益的理由。我认为,这种推理通过施加不合理的高因果标准破坏了范围 3 排放案件的可诉性,忽视了气候变化排放的集体性质和该侵权案件的独特之处。
范围三排放判断简述
关于范围 3 的排放,法院的推理有三个主要论点,可概括如下:
首先,法院指出,到 2030 年,所有行业排放量减少 45% 的一般要求并不意味着 印度 WhatsApp 号码 壳牌有义务实现自身排放量减少 45%(第 7.68-7.81 段)。这是因为减排目标不仅适用于石油和天然气,也适用于碳强度更高的煤炭。因此,如果壳牌向从煤炭转型的公司供应天然气,则可能导致壳牌的范围 3 排放量增加。然而,这种转变仍可能有助于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总体下降。
其次,法院认为,仅针对石油和天然气设定减排目标是不可能的,因为这些计算是基于综合评估模型进行的,而该模型的特点是专家之间的数字存在分歧,且缺乏稳定性(第 7.82 至 7.96 段)。
第三,法院处理了减少范围 3 排放义务的有效性问题(第 7.97-7.110 段)。在这一点上,法院分析了壳牌减少排放的行动对需求方和供应方的影响。虽然法院驳回了壳牌在需求方面的市场替代论点(见此处),但它接受了供应方面的论点。我想重点讨论后一点。法院裁定,要评估索赔人是否符合 DCC 第 3:303 条规定的“足够利益”门槛,有必要比较批准索赔和不批准索赔的情况。如果两种情况之间没有显著差异,则批准索赔不会给申请人带来任何好处,从而表明缺乏必要的利益。法院同意壳牌的观点,即减少范围 3 排放的义务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满足:通过生产石油和天然气或转售已经生产的化石燃料。因此,将壳牌从价值链中剔除不会有什么不同,因为其他公司会直接介入转售已经生产的化石燃料。基于此,法院得出结论,Milieudefensie 等公司有责任证明限制壳牌销售与减少排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原告未能做到这一点。
在本分析中,我重点关注市场替代论点,该论点认为,如果被起诉的公司不提供满足市场需求所需的化石燃料生产,则另一家公司将提供该生产(Laniyan 2024: 47)。法院接受了这一论点,以此作为否定申请人要求减少范围 3 排放(与壳牌产品的最终用途相关的排放,例如消费者的燃料燃烧)的充分利益的理由。我认为,这种推理通过施加不合理的高因果标准破坏了范围 3 排放案件的可诉性,忽视了气候变化排放的集体性质和该侵权案件的独特之处。
范围三排放判断简述
关于范围 3 的排放,法院的推理有三个主要论点,可概括如下:
首先,法院指出,到 2030 年,所有行业排放量减少 45% 的一般要求并不意味着 印度 WhatsApp 号码 壳牌有义务实现自身排放量减少 45%(第 7.68-7.81 段)。这是因为减排目标不仅适用于石油和天然气,也适用于碳强度更高的煤炭。因此,如果壳牌向从煤炭转型的公司供应天然气,则可能导致壳牌的范围 3 排放量增加。然而,这种转变仍可能有助于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总体下降。
其次,法院认为,仅针对石油和天然气设定减排目标是不可能的,因为这些计算是基于综合评估模型进行的,而该模型的特点是专家之间的数字存在分歧,且缺乏稳定性(第 7.82 至 7.96 段)。
第三,法院处理了减少范围 3 排放义务的有效性问题(第 7.97-7.110 段)。在这一点上,法院分析了壳牌减少排放的行动对需求方和供应方的影响。虽然法院驳回了壳牌在需求方面的市场替代论点(见此处),但它接受了供应方面的论点。我想重点讨论后一点。法院裁定,要评估索赔人是否符合 DCC 第 3:303 条规定的“足够利益”门槛,有必要比较批准索赔和不批准索赔的情况。如果两种情况之间没有显著差异,则批准索赔不会给申请人带来任何好处,从而表明缺乏必要的利益。法院同意壳牌的观点,即减少范围 3 排放的义务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满足:通过生产石油和天然气或转售已经生产的化石燃料。因此,将壳牌从价值链中剔除不会有什么不同,因为其他公司会直接介入转售已经生产的化石燃料。基于此,法院得出结论,Milieudefensie 等公司有责任证明限制壳牌销售与减少排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原告未能做到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