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获得司法公正的问题,巴盖里亚法官在其命令中指出,“第 28/2010 号立法法令中制定的机制似乎符合宪法法院在辩护权问题上反复提出的原则”。他强调,事实上,尽管当事人接触法官的权利确实受到限制,但出于减少司法纠纷以缩短司法所需时间的需要,这种限制是合理的。此外,这种限制与所追求的目标完全相称,因为与法官的接触只是被推迟,且期限不超过 4 个月。然而,意大利法官认为,法院有必要对该指令的解释作出进一步澄清,以核实第 28/2010 号立法法令通过引入强制调解,是否没有施加负担,导致当事人无法或过于难以在法庭上满足其索赔要求。事实上,该指令的第十四条规定,“本指令也不应影响那些规定强制使用制裁措施的国家立法,只要此类立法不妨碍当事人行使诉 新西兰电报号码数据 诸司法系统的权利”。
首先,巴盖里亚法官询问法院,该指令是否应解释为: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辩护权,调解员必须具有法律能力,并且必须根据案件的目的,从在诉讼对象领域具有能力的专业人士中挑选调解员。正如该命令所强调的,事实上,第 28/2010 号立法法令的条文仅限于要求调解员能够正确、及时地履行任务,而没有明确规定调解员必须具备特定的法律技能,相反,正如巴盖里亚同一位法官充分说明的那样,这些技能对于确保尊重当事人的辩护权至关重要[3]。
其次,法官询问法院,正确解释该指令是否需要提供地域管辖权的标准。事实上,即使在这一点上,意大利的立法也存在缺陷,没有以任何方式明确规定调解机构的权限划分,这可能会对诉讼中较弱的当事方造成偏见,他们可能会被传唤到离其住所很远的地方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