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军事)海空军之外,3314 (XXIX) 指出,对“另一国家的海军和空军舰队”的攻击也构成侵略行为。该句的这一部分将海军力量与商船队区分开来。因为它说的是“舰队”而不是(单艘)船只,所以有一个需要考虑的门槛。但“舰队”一词应如何解释?这是国家舰队中的一艘船只吗(用来攻击“舰队”)?需要损坏多少艘船只才会被视为攻击舰队,或者——在目前情况下——对船只的单次连续袭击是否可以累积起来算作袭击舰队。几位作者(此处、此处)在提及工作成果时提到,明确选择这种措辞仅适用于特殊情况,而不仅仅是针对渔船或其他较小事件的警务行动。然而,丁斯坦认为,不能排除对一艘船只(例如一艘客轮)的袭击可能引发自卫权的可能性。
因此,如果侵略行为确实被认为类似于武装袭击,那么可以被视为侵略行为的指示性清单将包括对民用船只的自卫权。汤姆·鲁伊斯阐述说,3314 (XXIX) 旨在定义《宪章》第 39 条规定下的行为,自卫可能与这些行为重叠,但不一定是同一件事。詹姆斯·克拉斯卡在讨论袭击也门胡塞武装的可能法律基础时,顺利地从侵略行为过渡到对军舰袭击的自卫,“面对这样的力量,可以采取国家自卫来应对未来袭击的迫在眉睫和持续的威胁。”那么,
走这条路的五个担忧
有几个原因会提醒人们不要走这条路。首先,一个国家的商船队显然不是一个国家的直接代表,其(和平时期)作用与一国的海军完全不同。即使它代表一个国家,显然也比驻扎在外国领土上的外交使团少,关于后者自卫权是否适用于攻击外交使团的讨论还在进行中。在这种情况下,更难评估的是攻击国家船只或政府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商船,这些船只介于海军和民用船只之间。其次,虽然根据海上旗帜原则,一个国家对悬挂其国旗的船只拥有专属管辖权,也对其负有责任,但与SS Lotus案的观点相反,现行海洋法 捷克共和国资源 并不禁止商船(或军舰)是“浮动领土”的想法。第三,海洋自由的共同利益是否符合《联合国宪章》第 51 条规定的可以像领土一样得到保护的条件,这可能是值得怀疑的。我们似乎接受这样一种观点,即可以主张航行自由权,其中可能包括使用武力。但是,妨碍这种自由及其寻求保护的商业活动对于国家触发自卫权有多重要?与此相关(第四),如果自卫是由袭击商船引发的,那么反应国和被袭击船只之间是否需要某种联系,例如旗帜?第 3314 号决议意味着它不是任何商船队。第五,传统观点认为袭击必须来自另一个国家。如果人们接受非国家行为者也可以是武装袭击的发起者,我们是否接受非国家行为者对非国家船只的袭击有资格触发自卫权?在本案中,针对悬挂不同旗帜的国家船只。这瓶酒能承受多少水才能不再是酒?
防御胡塞武装
从本案来看,涉案国家似乎回避了对商船的袭击是否也可以在自卫的背景下考虑的问题。关于对也门的袭击,英国的法律立场如下:
胡塞武装持续对红海的船只发动了数十次严重袭击。悬挂英国国旗的船只以及许多其他国家的船只都成为袭击的对象。1 月 9 日,袭击升级为对 HMS Diamond 的袭击,袭击涉及多架无人机。政府评估称,除非采取行动阻止袭击,否则袭击将继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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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法,在采取自卫行动是应对实际或迫在眉睫的武装袭击的唯一可行手段,且使用的武力是必要且适度的情况下,英国有权使用武力。